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离婚房产>婚前买房起纠纷 离婚为房争不休

婚前买房起纠纷 离婚为房争不休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27

【案件简介】

    胡先生和王女士于2009年7月2日登记结婚,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房屋尚未装修入住,两人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2011年12月19日,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时尚未取得该房的产权证,仅对居住使用权进行了处理。房产证于2012年3月16日取得,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王女士将胡先生告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诉争房屋。

【审理结果】

    经法院多次调解和法律释明工作,双方逐渐理智地看待房屋问题,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诉争房屋归被告胡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胡先生个人继续偿还;被告胡先生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女士房屋折价款、利息、租金51.45万元;原告王女士腾退诉争房屋。

【律师分析】

    本案中,房产交易发生在婚前,并且被告卖掉另一套房屋支付了首付款596336元,并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房款,原告出20万元用于购房。离婚后,双方在经济上各自独立,房屋贷款由其个人的工资偿还。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为被告个人财产,应由被告单独所有。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