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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中押金变定金的巧妙之处(租赁合同里的纠纷争议点)

发布时间:2023-04-22 点击数:299

在房价飞涨的这些年,租金的上涨幅度并没有同步。但是每年春节过后,由于返工潮的到来,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也会出现租金大涨的情况。春节后返回深圳工作的人们发现,不仅房租飞涨,而且就算加价居然也租不到房子。

一位年轻人好不容易在公司附近看好了一套房子,而且与房东签好租约,交了6000元押金。后来,房东居然毁约,他无奈只能重新寻找房屋,实在气愤不过,便向房东索赔,除了要求返还6000元押金,他认为房东属于恶意违约,还要再赔偿他6000元。

这个要求似乎有点道理。因为按照对等原则,如果毁约的是这位年轻人,相信这6000元押金他是要不回来的,而此时是房东毁约,就应当也赔偿对等的6000元才算合理。

但是,这种认识其实得不到法律的支持。问题出在哪里?就出在那张“押金条”上。依照押金的法律性质和违约金赔偿原则,此时,房东只需将押金6000元返还给这位年轻人,并赔偿他的损失即可。然而,这位年轻人的损失究竟是1000元还是2000元,很难有确切依据计算出来。因此,这位年轻人并不能获得多少赔偿。问题的关键在于,押金在法律上并不自动具有双倍返还的功能。依据法律规定,要使自己预先支付的金额在对方违约时具有双倍返还的功能,就必须启动“定金”条款。

因此,租客为了达到要求房东双倍返还押金的目的,有一招可以用,即利用定金条款,将押金的法律性质改成定金即可。具体方法是,双方约定如果承租人违约,则出租人有权不退还承租人交付的押金;如果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应双倍退还给承租人交付的押金,此时押金就可以被认定为定金。如上例中房东毁约,由于适用定金双倍返还原则,这位年轻人除了可以要回自己的6000元,还可要求房东再赔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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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租客,在签订租约的时候,可以将“押金”改为“定金”,并且适用双倍返还赔偿的约定,在房东毁约的时候,则有可能获得双倍返还;同理反推,如果你是房东,最好就不要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