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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之一欲单独办理回迁房产权证,二审反败为胜,我们是怎么做到的?

发布时间:2021-05-25 点击数:1295

    原拆迁房屋共有人之一欲单独办理回迁房产权证,开发公司以另一共有人已故且需要其继承人或代理人配合为由不予配合,看宏力律师如何为你解决难题?

 

01前情提要

位于广州市西华路的原址房屋由本案的委托人两位刘先生和另一共有人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1989年,两位委托人、另一共有人的代理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产权补偿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自有的坐落在越秀区西华路某地段T3幢首层、207号房两套房屋,作为补偿划归给两位刘先生及另一共有人所有。之后,两位刘先生与另一共有人的代理人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回迁安置协议书》,明确两位刘先生回迁安置上述207号房,另一共有人回迁安置上述首层房屋。之后刘先生依约交纳207房的增大面积购房款,1993年开发公司通知并安排刘先生回迁至上述207房。刘先生在此后长达近30年时间里,多次与开发公司沟通办理207房产权证的问题,而对方一直以原址房屋共有人已经去世,需要其继承人或代理人配合才能办理为由不予配合。

刘先生在多年与开发公司沟通无果,履被拒之门外后找到了我们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表达了他们的苦楚和诉求,希望我们能帮他们实现心愿,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经历了一审败诉后、李梦薇律师与谭嘉钰律师努力寻找突破口,最终,二审改判支持我方要求开发公司配合我方单独办理上述回迁的207房产权证的诉求。

 

02争议焦点

 1、共有人之一想要单独办理回迁两套房屋中一套的产权证是否一定需要已死亡的另一共有人之继承人配合? 

 2、共有人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且分别依据该两份协议履行义务,能否认定为共有人之间已经对回迁两套房如何分配进行了约定?

 

03精彩说理

04案件发展

本案之所以一审会败诉,正是因为另一共有人已故且无法查明其继承人或代理人。由于当时拆迁补偿合同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共有人一起签的,也就是说,在办理回迁房产权登记时另一共有人不出现,法院就没法明确各个共有人各自回迁的房子对应的是哪一套,也就没办法支持我方请求单独办理207房产权登记的诉求。

那二审为什么我们能反败为胜呢?原因就在于代理律师结合关键证据,对案件情况的事实说理部分进行更全面综合的阐述。在一审中,法院认定在207房和106房在共有人之间的产权如何分配的问题上共有人未曾达成书面的合意,以此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在二审中,代理律师紧咬这个关键点,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抽丝剥茧,发掘合同内容中的潜在含义,且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充分说理。本案中,委托人刘先生和另一共有人的代理人分别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安置协议书,分别向开发公司支付两套回迁房的超面积购房款,且分别使用207房和首层106房,都是对207房和106房产权分配及归属的确认。通过上述充分全面的说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最终支持我方请求单独办理207房产权证的诉求。

 

维权小tips

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时,要尽可能的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例如:何时办理产权登记、增大面积价格如何计算等等。同时,保管好重要的文件、合同,要具有一定的证据意识,以便日后能更好保障和维护自身权益。在自身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之时,大家要懂得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门从事房产业务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