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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诉讼中能反悔吗?

发布时间:2019-11-04 点击数:2083

 

近日,宏力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位来访者的咨询,说自己做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公证,现在想要反悔,是否可以撤销这份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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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这位咨询的肖女士的母亲在几年前去世了,她自己平时都在外地工作,没有太多的时间照顾父亲,哥哥在父亲身边,照顾日常起居,在哥哥的劝说下,觉得房子留给哥哥也是应该的,兄妹俩拿着准备好的材料来到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肖女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该遗产,将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套房子产权全部由哥哥继承。但现在肖女士发现,在父亲病重其间,哥哥并没有尽到照顾的责任,这消息让肖女士很伤心,于是现在她想要撤销该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我们从公证员的角度和法院的角度两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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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继承选择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首先要行使的就是继承选择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为单方法律行为。在公证实践中由于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放弃继承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公证员在办证实务中对这一问题的把握存在很大偏差。各地公证处甚至一个处的不同公证员之间都会有不同的处理办法,大致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法律上规定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和公证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可以给当事人撤销也不可以给当事人进行更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过法定程序公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的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直接涉及其他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公证后不能撤销。同时如果给当事人更改了新的继承方案,一旦当事人日后因为自身的原因再度反悔,面对存在于公证处的两本截然不同的公证卷宗,会使公证处陷入百口莫辩的境地。与其面对不可预知的未来,还不如强硬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绝当事人。所以坚决不能改,否则也不能体现公证的严肃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法院审案的原则,我们没有法院“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根据民法中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新的继承方案达成了协议,完全可以由当事人重新申请,在交回原有全部公证书且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前提下,按照他们新的继承方案出具新的继承公证书。当然,撤销公证书不可取,可以由全部继承人签订一份协议书,说明原因,协议变更原继承方案,同意按照新的继承方案办理。在现实情况下,还可以就这份协议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进行录像,将协议书和录像存入原继承公证的卷宗内,按照新的继承事宜重新办理继承手续。当然,既然是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新的卷宗,我们就没必要再遮掩,重新申请、重新收费也是可以和应当的,这样也避免了当事人随意反悔的风气。

 

肖女士如若遇到持第二种观点的公证处,该公证书也是不能撤销的,只能通过与哥哥协商达成新的继承方案,再去变更之前的公证声明,而不是撤销。

 

我们来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四十八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第四十九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第五十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根据上面的法律规定我们知道,遗产处理完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间节点。以此为节点,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放弃了继承权,在遗产处理完毕后表示反悔,基本上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第二,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才表示放弃继承权,那么放弃的是自己继承的遗产的财产权,而不是继承权;

第三、如果在遗产处理前放弃了继承权,又在遗产处理前表示反悔,那么法院是要根据反悔的人提出的具体理由来确认是否承认。

 

 

按照肖女士讲述的,她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形,她的反悔时间是在父亲的遗产被处理之前,那么这个时候通过诉讼的手段去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之前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其胜算取决于她提出的具体理由,法院在是否支持撤销上,自由裁量权较大。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会支持,什么情况下不支持呢?针对第三种情形,我们来看一份简单的案例检索和案例分析。

 

基本事实

放弃继承的形式

反悔的形式

法院判决

继承方式

在姐姐提供的一份协议上做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但诉讼中反悔

书面放弃继承,未公证

遗产分割前,诉讼中反悔

承认,因为其反悔理由合理

转继承

法定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但法院认为继承人所表述放弃意思表示事出有因,可做不同理解

书面放弃继承,未公证

遗产分割前,诉讼中反悔

承认,并不是真实的想要放弃继承

法定继承

写了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之后动迁时家庭成员又给动迁组签了一份遗产按继承人份数均分的书面文书

做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未公证

家庭内部又签了其他遗产分割协议

承认,家庭一致确认继承份额,以行动反悔,其他继承人接受

法定继承

代位继承人做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但之后诉讼中以自己被欺骗、放弃继承权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反悔

做了放弃继承权公证

遗产分割前,诉讼中反悔

不予承认,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被欺骗

代位继承

公证放弃继承,后来发现被继承人立了遗嘱给自己遗产,想反悔

做了放弃继承权公证,并有询问笔录

遗产分割前,诉讼中反悔

不予承认,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继承

公证放弃继承过程中撤回公证申请

在公证处的放弃继承声明(最终未公证)

撤回公证申请

不予承认,放弃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

 

由以上案例可知,法院在审理“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的案件”时,主要考察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受胁迫、欺骗或有重大误解),以及现在反悔的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有证据证明确实在放弃当时对遗产的内容有误解,放弃后诉至法院前,是否继承人之间又达成过遗产分割协议默认承认放弃一方继续享有继承权。法院对于反悔的理由是从严审理。对于经过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在法院诉讼中基本不承认反悔。

 

延伸一下,如果是公证处的程序性瑕疵,是否会影响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呢?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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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5与徐××原系夫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分别为孙×2、孙×1、孙×3、孙×4、孙×6。涉诉房屋原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孙×2、孙×1、孙×3、孙×4到公证处办理关于涉诉房屋的继承公证事宜,孙×1、孙×3、孙×4分别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表示自愿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并在《公证处接谈笔录》中表示自愿放弃继承,不反悔。国立公证处作出公证书,确认涉诉房屋由孙×2继承。孙X1以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遗漏的孙×6于两岁时死亡)为由,撤销了继承公证书,要求继承诉争房屋。

                            案件索引(2016)京02民终3288号

一审观点

孙×1在2003年11月28日办理公证过程中形成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及《公证处接谈笔录》中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孙×1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清楚的认识。孙×1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继承公证的办理过程中,各继承人均未向公证机关陈述被继承人曾育有子女孙×6及其于1953年死亡的情况,导致公证书因程序性瑕疵被撤销。但是,该程序性瑕疵并不影响各继承人自主决定是否坚持或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形成,亦未导致公证程序遗漏继承人,对公证结果的形成并未产生实体性影响。加之前述孙×1做出放弃继承权的决定时亦曾考虑到家庭内部房屋分配使用等历史情况,现孙×1对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翻悔,法院不予承认。

 

 

二审观点

孙×1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本案中,孙×1于2003年11月28日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写明,由此可见,继承开始后,孙×1已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院认为,孙×1放弃对涉诉房屋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明确,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孙×1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撤销(2003)西证字第3425号公证书的原因是公证书中遗漏记载了孙×6的情况,而不是孙×1、孙×3、孙×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该公证书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是“涉诉房屋由孙×2继承”的公证书结果归于无效,但《关于撤销(2003)西证字第3425号公证书的决定》没有否定孙×4、孙×3、孙×1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真实性,且经本案审理再次确认了孙×1、孙×3、孙×4各自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的真实性,故(2003)西证字第3425号继承公证书的撤销不影响孙×1、孙×3、孙×4各自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孙×1在继承开始后,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涉诉房屋的继承权,其现要求撤销该意思表示,但未向法庭说明正当、合法的理由,在孙×2不同意孙×1请求的情况下,本院对于孙×1要求重新作出是否放弃继承的主张,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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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放弃继承声明有两个后果:一、声明放弃继承的人丧失对遗产的继承权:二、遗产由声明放弃继承的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当公证书的程序性瑕疵,在没有影响到放弃继承声明人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证结果的形成没有产生实体性影响的情况下,公证书的撤销是不会影响到放弃继承声明的效力的。

综上所述,宏力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去公证处公证放弃继承权声明之前,一定要慎重,一旦作出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想要反悔就难了,即使在遗产分割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也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并且法院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以及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在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候,秉承从严审查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