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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化解“路在何方”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91

       许多人购房往往喜欢通过中介公司寻找房源,这样不仅能够获得更多信息,而且方便省事,甚至在出现争执时还有一个调停者或证人。然而由于中介公司的良莠不齐及利益冲突,购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也难免出现纠纷。那么,这些纠纷该任何处理呢?


【相关案例】
 
       索某因个人巨额借款逾期无能力偿还,在潘某等多名债权人多次催款情况下,于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利用其房屋中介经纪人身份,诱骗陈某等20名被害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委托合同,仅付首付,就将客户的房屋“买”下,再抵押套现,相关款项被索某私占,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陈某等20名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共计1216.7万元。

  与此同时,索某还于2012年2月底至同年3月上旬,以帮助销售翡翠玉器为由,在仅支付孙某、刘某39.775万元的情况下,从孙某、刘某处骗得戒指、手镯等翡翠玉器共计72件。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索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称,索某以办理过户手续繁琐为由,劝说十多名受害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公证。而委托权限包括受托人既有权卖房,也有权代收房款。正是因为有了这纸合同,索某便很轻松地就把这些房子过户给他想要过户的人。(法制网)


【律师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索某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买房者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索某之所以这么容易就得手,原因在于一部分卖房人考虑到楼市政策、担心房屋降价等种种原因,急于将房屋出手。这种心态,正迎合了房屋融资者的需求。为了规避风险,这些卖房人都会急于办理过户,最后签订一份连自己都不放心的“委托协议”。律师建议,卖房者应该尽量了解买卖步骤,了解购房人的具体信息,不要随意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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