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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内房屋易主租赁关系仍需继续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81


 

    2011年8月13日,费县市民王某为照顾即将上高中的孩子,与学校附近居民贾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贾某将自己的一套居室出租给王某,期限3年。2012年12月,贾某急需资金,在通知王某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卖房协议。张某购买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多次找王某商量让其腾房,王某表示在1个月内租到新的房屋再说。1个月过去,张某见王某没有动静,就再次找到王某要求其腾房。王某以原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是3年为由,拒绝张某的要求。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取了房屋所有权,租赁合同是贾某与王某签的,和自己无关,遂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立即腾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与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对房屋所有者、承租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王某对房屋拥有居住使用的权利。在租赁期限内,贾某将租赁物卖给张某,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山东工人报)


    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王某与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因此,张某与王某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王某仍有权依照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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