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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734

农村房屋继承人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生农村房屋继承纠纷后,各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房产能否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法律对于继承人继承农村房屋没有限制,因此,农村房屋是能够继承的。

办理农村房产继承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

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


发生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怎么办

如果发生农村房产继承纠纷,当事人之间要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如果分歧太大,无法调解,任何当事人都可起诉,由法院来主持公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有争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既可以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房屋继承案件中,普通诉讼时效是2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限从新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0年的诉讼时效从继承开始时计算。


农村房产继承纠纷案例

农村房产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一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遗产应由其母亲及妻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该部分份额应由四兄姐继承,由此,判决诉争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继承三分之一,妻儿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姐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

本市男子范某于2003年11月以20万元价格购买了坐落于本市河东村的一套住房,其中有个人公积金贷款13.8万元,贷款期限至2023年11月2日。2004年11月,范某与山东省女子徐某登记结婚,2005年1月19日,二人之子冬冬降生。就在全家还沉浸在得子之喜的幸福中时,范某却于同年4月撒手人寰。范某之母因无法承受打击,也于20多天后去世。

此后,范某的四个兄姐提出,因父亲已于1983年死亡,范某上述住房系婚前财产,依《继承法》规定,范某死亡后其母享有继承权。而母亲如今也已去世,所以母亲应得份额应由其余四子女继承。因四人的请求遭到徐某拒绝,双方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另查明,被告徐某于范某死亡后将上述房屋出租,每月的租金1300元,以偿还购买诉争之房的贷款,至2007年10月已还贷款本金1.7万余元,利息2万余元,尚欠本息12万元。

谁能继承公民的房产

法院认为,公民的遗产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诉争之房系继承人范某婚前个人财产,故应依《继承法》规定由各继承人平均继承。本案四原告虽非被继承人范某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有权继承其母应继承的份额,范某遗产应由其母及其妻徐某、其子冬冬各继承三分之一。

又由于被继承人范某之母于2005年4月29日死亡,其应继承范某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份额应由四原告继承,余三分之二由被告徐某及冬冬继承。由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房屋价值评估,致法院对房屋价值无法确定,故依诉争之房为单位进行继承。范某生前欠付的贷款至2007年5月为12万元,依上述比例由四原告与二被告偿还。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