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合同中享受自用优惠的自用建筑面积转移时,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31
【土地出让金】
十六、已在出让合同用地中享受了自用优惠的自用建筑面积,因权属转移或自行申请补交享受自用优惠部分土地出让金,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宏力律师解读】
答: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历史用地自用办公优惠,按标定地价5%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45%。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征用地自用办公优惠,按标定地价1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9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历史用地自用住宅优惠,按标定地价1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4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党、政、军机关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新征用地自用住宅优惠,按标定地价2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8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企业历史用地自用宿舍优惠,按标定地价4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1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企业新征用地自用宿舍优惠,按标定地价8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额=市场评估地价×40%×20%。
原合同受让人若享受了历史用地自建自用生产经营项目优惠,按标定地价50%计收的,房地产转让时无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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