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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要收违约金,开发商:过了诉讼时效就不给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95

投资有风险,买房需谨慎。这不,从化某小区业主小陈在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时,就因“不及时”维权而遭受了损失。
 

2011年9月11日,小陈与开发商签订《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套房屋,交房日期是2012年8月31日。合同还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逾期不超过180日的,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80日,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购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开发商应自约定交房日期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小陈分三次付清了70多万元购房款。眼看约定的交楼日期一天天过去了,开发商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能交付房屋,逾期交房时间长达两年多。小陈多次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小陈遂于2014年12月3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起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在法庭上,开发商的代表辩称,小陈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开发商已于2014年7月7日与涉案楼盘业主签订了《项目收尾工程谅解协议书》,即使有违约,违约金也应计至签订谅解协议书当日。况且,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2年8月31日,原告的起诉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地点:从化市人民法院
 

结果: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确认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楼条件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表》”,只要被告取得备案表,就视为已具备交楼条件的约定标准,原告应无条件予以收楼,但开发商未能提交该备案表。
 

虽然开发商与部分业主代表签订谅解协议书,但原告未在该协议书上签名,亦无证据证明签订协议书的业主已得到原告的授权。同时,法院经审理认定,按日计付的违约金是一个持续的可分性债务,每一天新产生的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分别都受到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小陈无证据证明其于2014年12月3日起诉之前曾就逾期交房违约金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距小陈起诉之日两年以前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应逐月支付从2012年12月4日起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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