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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烈祝贺吕传文主任律师受邀参加新华房产公益普法栏目《地产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834

热烈祝贺吕传文主任律师受邀参加新华房产公益普法栏目《地产法学院》
 
 
    2015年3月,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吕传文主任律师参加了新华房产公益普法栏目《地产法学院》的节目录制。

 
 


吕传文律师(左三)与其他律师、节目主持人合照

 
    《地产法学院》,是由新华房产广州站与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联合打造的大型公益普法栏公益普法栏目,是媒体与社会,学术界与社会与产业相互交流的平台。《地产法学院》的设立,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让各界朋友,各界专家、学者、教授不同的思想、知识、智慧结合,形成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千家万户生活健康的一种文化和意识,进而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本次节目延续第一期的主题——“保家护房”,主要探讨由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激烈的讨论是由一个真实案例引发的:王先生不久前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楼时王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纸、地砖都出现裂缝,下雨天时还出现大面积漏水现象,与开发商多次协商,开发商只是简单修补、加装防水措施,但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无法得到王先生的认同,王先生联合其他业主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反映后亦无回应,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选择求助于媒体朋友,决定采取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主持人的提问下,几位来自于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的律师主要围绕“在什么情况下购买商品房属于消费行为”“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需承担什么责任”“什么情况下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可以提起诉讼”“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何种情况下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交流与讨论。吕律师例举了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吕律师解释说,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但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吕律师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吕律师还特别提醒,合同解除程序的启动应以向开发商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在开发商确认接收为前提。

吕律师针对案件发表个人见解
 
    在一片掌声中,栏目录制圆满结束。该节目目前已在新华网新华房产频道中播出,敬请收看。视频观看地址:地产法学院第二期:保家护房(下)http://www.xinhuanet.com/house/gz/zt/dcfxy_02/index.html;亦可轻松扫描观看视频:


吕传文律师与主持人合照留念



吕传文律师(左二)与节目参与人合照留念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201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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