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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的话,你敢信几分?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890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30日,吴女士与通瑞万华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位于朝阳区常营的“龙湖•长楹天街”项目房屋一套,房屋预测建筑面积141.6平米,房屋总价411.44万元。吴女士在购买房屋时,提交了家庭信息表、购房承诺书、身份证、工作居住证等文件,以证明具有购房资格,于是双方签订了合同。后通瑞万华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门通知,被告知吴女士所持有的工作居住证无效,并不具备购房资格。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吴女士应当承担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要求吴女士支付违约金82288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由于合同中对于购房资格有明确的约定,吴女士亦在签订合同之前签署了承诺书,故对于因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应由吴女士承担。吴女士虽然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但是,经登录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查询,其居住证无效,故其实际上不具备购房资格。而且,从常理而言,吴女士若具备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资格,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办理,根本不必支付其所称的“11万元”费用,办理下来的工作居住证所登记的工作单位、居住信息亦应与其真实的信息相符。其虽辩称具备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条件,但是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所述,法院认为难以采信。鉴于吴女士的居住证无效,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通瑞万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通瑞万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进行了预售登记,吴女士无明显恶意违约行为,故法院未予支持。同时,因吴女士明确表示对于合同解除后的相关问题无需在此案中处理,法院对购房款的返还等问题未予处理。一审宣判后,因房产商坚持主张违约金,而吴女士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吴女士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购房承诺书》中,则均有关于吴女士承诺符合购房政策,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吴女士不符合购房条件,开发商不担责,吴女士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的约定。

【学习时刻】
    面对房屋销售人员巧舌如簧的各种承诺,购房人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口头承诺草率作出决定,而是要认真阅读自己签署的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特别是其中关于开发商免责和责任承担的条款,如双方确有补充约定,一定要形成书面协议,给付相关款项,也应索要收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凭据的购房者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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