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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伪造丈夫同意售房书,擅自卖房行为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656

   一、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孙女士2004年结婚。在离婆婆家不远的地方,孙女士和李先生买了一套住房,房子登记在孙女士的名下。买房时小两口手头很紧,孙女士向她哥哥借了些钱,李先生向他母亲借了些钱。然而后来夫妻俩感情出现矛盾,李先生搬回自己母亲的住房,与孙女士分居生活。孙女士于2012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在2010年12月妻子就以5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过户到她哥哥的名下。该房屋面积98平方米,市场价格将近400万元。由于孙女士没有和丈夫商量,单独处分房产,其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到李先生的居住权及重大财产权益。因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孙女士和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以此追回该房屋。
 
    孙女士称,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还签订了另外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该份合同约定房屋价格是160万元,实际成交价格也是160万元,并不是58万元。同时孙女士手中持有一张有李先生签名的同意售房书,其内容为“本人李先生,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孙女士的哥哥,具体过户事宜由孙女士办理,售房款由孙女士收取。”书写日期为房屋被过户的前一天。李先生表示,李先生当日全天陪同母亲看病,并未去过妻子孙女士的住处,也就不可能当天书写该字条。且无论成交价是58万元,还是160万元,均属于妻子私自处分行为,向法院追加要求同时确认《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判决认定孙女士与其哥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原来的登记状态。
 
  孙女士及其哥哥不服判决而上诉,但随后被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维持了一审原判。(来源:中国法院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三、宏力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财产购买的,虽然购买时借了钱,但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孙女士的哥哥在此次交易中并非善意第三人。孙女士的哥哥与孙女士在交易涉案房屋时,已清楚知悉孙女士与李先生是夫妻关系,涉案房屋系孙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孙女士提交有李先生签名的材料,作为处分房产知情书用于房产交易中,该知情书不仅不具备应有的格式、标注权利义务及主体等事项,而且载于并不完整的A4纸张上,有违常理,亦与房产交易惯例不符。另外,合同约定的房价也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孙女士及其哥哥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购买房产时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可以证实孙女士及其哥哥在涉案房屋交易时存有恶意串通、损害李先生利益的明显意图。
 
    综上可知,孙女士与其哥哥恶意串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哥哥名下,损害了李先生涉案房屋的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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