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4〕574号
各县级市局、各区分局: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实施工作,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专此通知。
附件: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市国土房管局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
一、备案依据
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备案项目、备案部门。
二、备案机关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备案要求
(一)备案报送人应当如实向备案实施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报送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二)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备案报送人提交的报送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文字材料需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提交材料目录顺序装订并编排页码;
2.表格填写及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等墨水笔,不得用圆珠笔、铅笔;
3.表格填写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
4.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章。
(三)办理物业管理行政备案事项(附件1-6),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备案报送人应当以现场方式向备案实施机关递交书面报送材料;
2.备案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报送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核对其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应当在留存的复印件材料加盖核对专用章。
3.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备案实施机关应该允许备案申请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备案申请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备案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事项书面告知书后30日内,将补正材料报送备案实施机关。
4.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实施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备案回执。
四、其他事项
(一)违反《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备案报送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报送备案,取得相关备案回执后,经备案实施机关查证属实的,备案实施机关可以撤销相关备案回执,并可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由备案报送人全部承担。
附件:1.物业管理行政备案项目
2.示范文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