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31
政府调控的速度依然赶不上房价飞涨的速度,房价的飞涨更显示出房子在老百姓心中的重要性。夫妻双方“爆发战争”后,更多的争议集中于房子的处理上。上海有一对小夫妻,因婚后感情不和,诉讼离婚后又因对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产生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一、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叶某(女)因婚后性格不合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定,周某名下一处房产,因涉及周某父母也提出主张权利,故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中未对该房屋作出处理。离婚后,叶某再次起诉法院,称周某在婚前曾购得纪翟路一处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屋,购房价为47万元,除首付款为20万元外,余款27万元以周某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归还本息6.23万元,叶某认为因近年该房屋增值,故增值部分为10万元,要求分得50%价款即5万元。
周某称尽管房屋是他婚前购买亦是主贷人,但实际出资人是他父母,每月他父母取出养老金至银行还贷,而叶某既没有出资、更没有还贷,请求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而周某的父母向法庭递交了从养老金账户偿还银行贷款的凭证,称涉案房屋与叶某无关,也不同意叶某的说法。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纪翟路房屋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周某父母提供的五张银行还款凭证上有周某父亲的签字,诉讼双方对婚后还贷金额为6.8万余元、婚后还贷部分的产权增值幅度为50%均表示无异议。由于叶某与周某的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该部分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夫妻分居期间,周某对该部分财产的形成贡献明显大于叶某,而周某辩称该房归其父母出资或拥有,缺乏明确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酌情分割由周某给付叶某3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三、宏力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本案中,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可用银行对账单来证明。
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由产权登记一方即周某对叶某进行补偿。因双方未生育,且周某在还贷过程中贡献比较大,综合所有情况,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
一、案情简介
周某(男)与叶某(女)因婚后性格不合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判决中法院认定,周某名下一处房产,因涉及周某父母也提出主张权利,故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中未对该房屋作出处理。离婚后,叶某再次起诉法院,称周某在婚前曾购得纪翟路一处建筑面积为72平方米房屋,购房价为47万元,除首付款为20万元外,余款27万元以周某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归还本息6.23万元,叶某认为因近年该房屋增值,故增值部分为10万元,要求分得50%价款即5万元。
周某称尽管房屋是他婚前购买亦是主贷人,但实际出资人是他父母,每月他父母取出养老金至银行还贷,而叶某既没有出资、更没有还贷,请求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而周某的父母向法庭递交了从养老金账户偿还银行贷款的凭证,称涉案房屋与叶某无关,也不同意叶某的说法。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纪翟路房屋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周某父母提供的五张银行还款凭证上有周某父亲的签字,诉讼双方对婚后还贷金额为6.8万余元、婚后还贷部分的产权增值幅度为50%均表示无异议。由于叶某与周某的共同生活时间短暂,而该部分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夫妻分居期间,周某对该部分财产的形成贡献明显大于叶某,而周某辩称该房归其父母出资或拥有,缺乏明确的约定,故法院判决酌情分割由周某给付叶某3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三、宏力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通常情况下应遵循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则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本案中,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可用银行对账单来证明。
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因此,在本案中,由产权登记一方即周某对叶某进行补偿。因双方未生育,且周某在还贷过程中贡献比较大,综合所有情况,法院判决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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