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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下空间只有在流通时才“补缴”土地出让金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2243

 

 

依照广州国土房管局近期发布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广州拟追缴已售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不少市民对广州“突然”追缴地下车位土地出让金疑惑多多。记者昨日在广州国土系统一知情人士处获悉,实际上,广州地下商业空间土地出让金从2005年便已开始征收,“突然”追缴以及小业主要“追缴”车位土地出让金在一定程度上为误读。此外,该人士称,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提高,是因为地下空间身价水涨船高,相关标准也相应提高。

 

焦点1

本次“补缴”是否突然?

该人士说,就全国而言,广州的地下空间开发走得比较靠前,不少城市曾来广州学习开发经验,对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是否收、怎么收、出让方式等都曾做过探讨。

广州地下空间究竟是从何时开始收费的?收费标准又是如何定的?

记者获悉,对于地下空间如何收费的问题,广州前后发布过与之有关的多个文件。包括1993年的58号文、2005年的36号文、2010年的35号文和补充意见、2011年的61号文,以及这次引发轩然大波的今年7月公布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

2005年广州政府的36号文首次对商业用途的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做出规定。

到2010年广州政府35号文出台,土地出让金征收有了更明确、广泛的标准,即“地下商业按地上商业计收标准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除依法可划拨外,其他新建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此后,除商业用途地下空间外,广州属于“其他建筑(车位等)范畴的地下空间”也需收取土地出让金。

此外,2012年广州市政府35号文的补充意见主要针对要流通的地下空间。如规定要转让的车位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则与此前的36号文规定一样。

由此,此次广州拟“追缴”土地出让金算不上突然,其实广州早在2012年就已打算“追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但当时的“追缴”政策只针对需流通的地下空间,至于产权不发生改变的,则不存在“追缴”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2012年8月份广州公布的“补充意见”只是意见征求稿,记者暂未查到该“补充意见”是否已执行。

焦点2

地下车位“补缴”是否误读?

今年7月广州国土房管局发布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已出让地块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规定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或未明确地下建筑土地出让金计收方式和标准的,除依法可划拨外,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地下负一层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50%计收土地出让金,地下负二层及以下面积按地上部分市场评估价的25%计收土地出让金。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在发生企业改制、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由新的权属人负责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

以上规定中的最后一句“或由产权人自行申请补缴土地出让金”中的“或”字被解读为政府要对小业主追缴已具产权的车位土地出让金。对此,广州国土系统相关知情人士说,这其实是官方为了“兜底”的表述。因为如有小业主主动提出补缴,政府不可能说“没有规定不用缴”。该人士称,后面一个条款主要针对需要“流转”的地下空间产权而言。

对于为何以“50%”、“25%”作为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该人士说,主要因为土地价值不断上升,此前按照“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其实是鼓励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因为地下空间的开发成本比地面贵。但随着土地资源愈发珍贵,地下空间的身价自然也水涨船高。

读文件

穗关于地下空间如何收费的相关文件

●1993年的58号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请示的通知》(穗府[1993]58号)

●2005年的36号文《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穗府[2005]36号)

●2010年的35号文《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

●2011年的61号文《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2012年的35号文补充意见《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补充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3年7月公布的《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等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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