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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追缴土地出让金是“抢钱”?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94

   《关于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第50条提出“或将追缴地下车位的土地出让金”于今年7月经市国土房管局发布即引起了广泛关注,更有不少市民直呼政府“抢钱”。

    政府在不同时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对地下建筑的土地出让金有不同的表述,有“免收”、“已收”、“未计收”或“暂缓征收”几类情况,其中“已收”的会注明使用期限50年。

   宏力律师分析,“免收”和“已收”字眼不同,操作途径都相同,都被地面土地出让金所包含,因而这两种都不应该在追缴范围,追缴即造成重复收费。至于“未计收”和“暂缓征收”,既无金额又无限期,如果现在政府单方面要求追缴,有失公平与诚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是须计入开发成本的。对于已经完成税务审核甚至清算的项目,被追缴土地出让金,也会引起重新审计和办理退税等繁复的操作。

    由于小业主与政府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从合同法上看,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暂缓征收的对象是建设单位,即使政府要追缴,也只能向建设单位追缴,向业主追缴土地出让金是于法无据的。

    在对地下空间开发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政策,由于追缴的费用就是给政府的,政府是直接利益获得人,必须严格依理依法,合情合理,做好充分的说明、解释,以免造成民众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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