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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立一份遗嘱处分房产,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4-08-16 点击数:491

近年来,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已被大众所接受,人们对于财产管理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通过订立遗嘱来明确自己的财产处置意愿,成为维护家庭关系稳定、保障在世一方权益的重要方式。那么,夫妻一起写的遗嘱,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何呢?

案情简介

赵爷爷和钱奶奶(均为化名)是一对丁克夫妻,老两口携手相伴一生,感情很好,因为没有自己的孩子,钱奶奶对亲哥哥的儿子小钱格外疼爱。
一日,在谈及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子日后如何处理时,钱奶奶提议两人一起立下遗嘱,指定由小钱继承,赵爷爷表示同意。
随后,赵爷爷和钱奶奶叫了老友孙大爷、李奶奶(均为化名)来当见证人,由赵爷爷手写下一份遗嘱,赵爷爷、钱奶奶都在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日期,孙大爷、李奶奶也在见证人处签下了名字、日期。
签好后,夫妻二人把遗嘱原件交给了小钱保管。两年后,钱奶奶因病去世。又过了三年,赵爷爷把房子卖了出去。
认为,爷爷的行为违背了遗嘱内容,侵害了他的继承权,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爷爷把一半的售房款给他。

爷爷认为

作为奶奶的侄子,不是夫妻二人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二人所立下的遗嘱应该是遗赠性质。老伴去世时,共同遗嘱中属于她的部分就生效了,作为受赠人的小,应按照法律规定,在60日内表示是否接受遗赠中已生效的部分,而小钱在三年后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应该认定他放弃接受遗赠。

小钱解释

自己是考虑到奶奶刚去世,在这么短的时间里跟爷爷要房子,会让爷爷很难过,而且爷爷还在世,还要住在这里,所以之前没有向爷爷提出过户主张。但是,自己一直持有遗嘱原件,也在奶奶去世后向见证人李奶奶表达了要接受遗赠的意思,应该认定自己是接受遗赠的。现在既然爷爷已经把房子出售了,就是不再需要住在这个房子里了,而且出售的行为违背了他和奶奶的共同意思,所以自己才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爷爷和奶奶立下的夫妻共同遗嘱,内容明确具体,且有二老的二位好友见证订立过程,是二老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小并非爷爷和奶奶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为遗赠性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接受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需向何人作出,向公证机构或者见证人表示都有效。

见证人李奶奶出庭作证,确认了小在钱奶奶去世后有向其表示过接受遗赠,且小没有直接向爷爷主张权利的原因也具有合理性,故应认定小对于遗赠中已经生效的部分明确表示了接受,该房产中属于奶奶的份额应属于小的合法权利。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遗嘱,又称夫妻合立遗嘱,它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未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共同遗嘱是在遗嘱人都去世后才全部生效,如果一人去世另一人尚在世,一般只能认定遗嘱部分生效,只能处置已去世一方的财产份额。
建议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尽量分别订立遗嘱处分本人遗产,如坚持选择订立夫妻共同遗嘱,应对共同遗嘱在一方死亡后即生效或在双方死亡后才生效、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以及变更撤销范围进行明确约定,并注意遗嘱形式要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的规定。

律师观点

共同遗嘱面临很多问题应该慎用:虽然夫妻共同遗嘱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比如对于夫妻先相互继承,指定第三人最终继承的共同遗嘱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发生了两次继承,一方遗嘱人去世后,生存方首先继承其遗产,等到双方都死亡后,第三人作为最终继承人继承遗产,然而一方死亡到遗嘱全部生效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其间难以预料的情势变迁很可能会影响共同遗嘱的最终实现。

因此,建议尽量慎用共同遗嘱,各自份额应单独订立遗嘱,如果着实需要订立夫妻共同遗嘱,最好提前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做好家庭财富继承规划,确保所留的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内容上合法,属于有效遗嘱,切实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继承纠纷影响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