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例】不来投票是消极行为,送达的选票可计入业主大会!
发布时间:2024-01-16 点击数:2783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小区业委会决议的判决引起广泛关注。法院判决认为:在有相关约定的前提下,送达选票后,即便业主最后没有投票,也可以计入参与人数当中。通俗地说就是,广州地区的业主大会,只需要送达数达到全体业主的2/3,就符合《民法典》278条的“参与表决”的要求。该判决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当前广州地区业主大会所遇到的焦点问题在处理上起到一定的参考意义。
早前,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花苑AB区的业主作为原告向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业委会撤销业主大会投票作出的所有决定,并主张该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未得到物业公司、街道办、居委会的同意和支持。
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经审理,于近日作出判决结果: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以下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原告如对表决的议题持否定意见,完全可以通过投反对票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但原告既不投反对票,也不参与投票,在被统计为弃权票时仍然要求不应作为参与大会的业主数据中。

↑部分判决书
从判决结果上看,有以下亮点:
1. 法院严格审查了业委会提供的用于证明业主大会召开的相关文件、选票、照片、公众号内容等证据,认为业主大会的表决未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情形。
2. 法院认为,对于业委会已向业主送达完成的选票,在业主既不投“赞成票”也不投“反对票”的情况下计作弃权票的做法,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