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能否撤销
小编在前面的文章说过,房屋买卖要尽快完成交易过户,以保障房屋交易安全,那么在父母离婚协议里约定了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在未过户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一方反悔导致房屋不能过户的后果?通过宏力律师事务所办理的一则案例,我们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08年1月17日,朱某某与潘某某自愿签订《协议书》,确认办理离婚手续,小小潘由朱某某抚养,《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座落在广州市白云区xxxx房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各占1/2的份额,离婚后该屋由女方和女儿小小潘居住使用,待女儿年满十八岁后潘某某把自己的1/2产权赠与给女儿”。截止2020年,小小潘已经年满二十三周岁,小小潘要求潘某某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办理房屋份额赠与手续,将被告自己所占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赠与给自己,但潘某某拒绝配合。万般无奈之下,朱某某和小小潘找到了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希望能帮小小潘维护权益,拿到约定的房屋份额。
最终,案件在宏力律所谢姗珊律师的努力下,帮小小潘顺利拿到了协议约定赠与的产权份额。
争议的焦点:离婚协议中约定向未成年子女赠与财产的条款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能否撤销?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赠与房产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只要求自己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协商一致作出适当处理,并不对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赠与行为一般都发生在亲属之间或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婚姻家庭纠纷中涉及赠与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当然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鉴于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基本法律特征,未成年子女受赠取得房产没有支付对价,潘某某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有权撤销赠与。
宏力律师认为:
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上对赠与人与受赠人进行利益衡量时,重点保护的是赠与人。而离婚时协议约定的赠与条款不同:
第一,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与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的处理等约定构成一个整体,互为前提和结果。该赠与约定是父母基于愧疚或其他特殊心理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或经济上作出的补偿,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和目的性,应认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不可任意撤销。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其次,离婚协议的赠与行为性质与单纯的赠与行为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
在本案中潘某某与朱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小小潘,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子女抚养、房产赠与等与协议解释婚姻关系是一个整体问题,应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在潘某某和朱某某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潘某某又对赠与房产问题反悔,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协议书》第二条所约定的将潘某某名下所占有的涉案房屋二分之一产权赠与给小小潘应不能撤销。
基于这样的说理,案件最终在谢姗珊律师的努力下,为小小潘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帮助其顺利拿到了房屋产权份额,案件通过谢律师有效的沟通以调解的方式结束,省去了中间漫长等待判决乃至执行的时间,高效快速的为当事人完成了涉案房屋产权的赠与手续,得到当事人对其专业能力的称赞。
离婚协议中约定向未成年子女赠与财产的条款具备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的特点,既然以此作为双方离婚的协议条款,自然在结束婚姻关系时条件成就,约定的赠与份额不能再撤销,但同类案件各有各的不同,要想考虑到每个细节,为自己争取最大的权益,建议还是多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本文由专注广州房产律师的宏力律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