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下篇)
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下篇)
宏力君于上上一篇文章中中发表了题为《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上篇)》的干货文章。读者阅后,关于退房条件这个法律问题非常关心,纷纷在后台询问宏力君关于退房的问题,并期待了解退房的其他几种法定情形。那么应广大围观群众的要求,宏力君决定再做一次活雷锋,向大家宣传一下退房的其他法定条件:
1、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日常使用;
所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买受人入住房屋后,由于开发商前期施工等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情形,买受人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对此合理请求将会予以支持。
2、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应当在10日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之日起15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退房。
3、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接手续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则维持房屋总价款不变;若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的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同时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则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超出约定误差范围的,买受人可以选择退房。
4、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买受人在开发商逾期就交房的情形下,可经过催告后,对方在三个月内仍不能交付符合约定的房子的,买受人可解除合同。
5、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
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为买受人确权的期限,超过该期限的,买受人可单方退房。
结合《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上篇)》,宏力君总结了九种法定退房的情形;各位想退房的朋友,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逐个情形对比,宏力君就不在后台一个个回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