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上篇)
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上篇)
房产交易涉及的金额巨大,手续繁琐,而且时间跨度较大,在办理一系列的手续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意外情况,从而导致买受人退房。那么在实际交易中有哪些法定情形,买受人可以退房呢?今天宏力君就跟大家分享一下。(经宏力君总结,共九种法定的退房情形,因篇幅所限,本篇先介绍其中四种情形,以飨读者。)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一般为:
(1)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善意第三人的事实;
(2)开发商直到购房者在向法院起诉时,仍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条);
(3)开发商向购房者展示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购房合同可被撤销的一般情形:
(1)买受人因签订购房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或合同条款(内容)显失公平;
(2)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形下,买受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同时退房。
二、买受人无法获得银行按揭贷款;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退房。
三、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没有约定得这么详细,那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四、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当然了,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
以上为购房者可以退房的五种情形,其他情形,敬请关注《想退房,你符合条件吗?(下篇)》。
待续(To Be Contin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