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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广州公租房实施细则下个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982

近日,广州市住建委、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印发《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2类来穗务工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下可申请公租房,可以家庭名义或是个人名义申请,其中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而高级技能人才等可通过积分优先配租。据悉,《实施细则》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规划(2011-2015)》,广州“十二五”期间要建设19万套保障房,约可解决98万人的住房问题。但由于每年都超额完成年底计划任务量,截至2014年,新开工筹建保障性住房215346套。其中,2014年推进4个区来穗人员公租房建设试点,落实项目6个、计划建成来穗人员公寓12554套。
 

若配偶为广州户籍 不适用本细则
 

根据《实施细则》,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若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户籍的,则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一是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二是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但针对上述两类人群,还有多项细化要求,如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需同时符合7项条件。
 

配租成功却弃租,5年后方可再申请
 

在配租方式上,将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实施细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配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而一旦配租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放弃配租资格的,5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根据《实施细则》,租赁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承租人或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等,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承租人未及时申报,一经查实,将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同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
 

“十二五”期间规划建设19万套保障房,新开工筹建215346套(截至2014年)

 

3类人可优先配租:
 

1.高级技能人才或受表彰、获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2.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来穗务工人员中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的一线从业人员;
 

3.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等。
 

7种情形要收回房屋:
 

1.申请人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部门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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