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政:购房者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公示变电站建设规划
《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公布
2015年5月20日,新版《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经广州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分六章,共五十条,修订和新增原规章条文共46条,直接增加条文9条,涉及内容包括总则4条、电网规划与建设10条、电力设施保护6条、电力供应与使用12条、法律责任12条、附则2条。
新《规定》不仅吸纳了近十年来广州地区供用电领域形成的成熟机制和做法,也对部分难点问题进行了大胆的制度探索创新。其条文安排充分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的重要成果,以及供用电关系的变迁发展,解决了制约电网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这是一部对现有法律法规具有拾遗补缺、激活和整合功能的综合性规章,将有力地推动广州地区的电力供应和保障水平,有效创建和保障广州地区良好有序的供用电秩序,并为广州地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新《规定》修订后有哪些新变化、新亮点?通过以下三个关键词,向市民深度解读。
【关键词】1
民生——地方立法更加关注民生诉求
市民买房前可要求 开发商出示配套变电站建设规划
为进一步保障居民用户的用电权益,配合阶梯电价的有效实施。新《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一户一表要求建设住宅小区永久供电配套设施,并提供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及建筑设计规范的配电设施用房及通道。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在销售现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设施建设规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不公示行为的罚款由原“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提高到“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避免住宅小区居民入住只能使用“临电”和开发商售房时故意隐瞒变电站的纠纷。
物业公司不能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电
新《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并提高了物业公司违反规定停电的违法成本,罚款由原“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修改为“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明确五种配合行政执法强制停电的情形
新《规定》明确规定五种情况行政机关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配合行政执法强制停电,包括:行政机关强制停电范围限于依据国家规定决定淘汰或关闭企业;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高能耗、环境污染严重等列入国家限制类、禁止发展类的企业或者生产设备的用电,决定限制用电或者终止供电;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停电决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上述情形的停电程序的具体规定:因上述原因,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供电企业停电对象、时间、范围,并抄报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供电企业应当执行停电决定,但供电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作出停电决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与。
用户可预交电费
新《规定》明确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协商,用户可按先用电后交纳电费、预购电量或者预交电费的方式交纳电费。从而拓宽了预购电装置的售电方式和适用范围,为市民预存电费提供便利。
专变用户和住宅小区具有用电安全管理责任
新《规定》明确了专变用户、住宅小区对其受电、用电设施的安全运行的保障义务,包括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工,规范设置受电设施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制定并落实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演练。
窃电者按窃电量交3倍罚款
新《规定》补充规定了安装窃电装置或者私自更改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为窃电行为,窃电者应按窃电量补交电费,并向供电企业补交3倍违约使用电费。
【关键词】2
改革——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
新设电力设施用地储备制度
新《规定》创设了电力设施用地储备机制和推广应用变电站典型设计制度。要求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电力设施用地进行储备,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不只限于电网企业或供电企业)需要用地时,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符合国家《规划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并明确了禁止非法占用或者改变供电设施用地和不得阻挠电网建设的规定。
架空线路允许跨越房屋
新《规定》明确,220千伏及以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涉及房屋等建筑物的,如因实施拆迁安置困难,经区政府同意,在满足国家规定安全距离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跨越方式通过,不征收拆迁房屋等建筑物,但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等技术措施,并与相关权利人充分协商,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和相关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不满足国家规定,确需拆除线路通道内原有房屋等建筑物的,应当征收并予以拆除。这对于有效解决拆迁安置困难,加快电网建设周期和节约工程投资起到了实质性的保障作用。
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可依法先行排除
新《规定》对危及电网安全的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电力设施产权人对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建(构)筑物或障碍物可以依法先行排除妨害的权利。对于电力设施建设时已对保护区内树木予以补偿的,砍伐、修剪植物的费用由造成紧急情况的植物所有人承担。新《规定》有利于遏制植物所有人在“清障”过程中漫天要价的情形发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关键词】3
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之立法思考
新增新区架空线下地的范围
为城市美观和节约土地资源,避免架空电力管线跨越城区,新《规定》扩大新建电力管线应当地下埋设的范围,除原有中心城区外,增加了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蕉门河中新区以及自贸园区范围内的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力线路。地下埋设比起架空方式,供电企业需投入的敷设成本要高出8-10倍,但从长远角度,综合考虑广州地区城市形象、土地价值、居民生活等多重因素后,广州供电局仍承担起服务城市发展的社会责任。
明确保障电力供应的法定责任
新《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向用户连续供电,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计量标准和电价。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管理部门要求,保障社会大型活动的电力供应。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用户对于供电可靠性或者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在供电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提供相应的电力,但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增设对用户设施建设的监督制度,用户投资建设的供电配套设施及有关用房和线路走廊,应当按照供电方案,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的,方可接电送电。
明确了对用电检查中发现用户存在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要求用户及时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有权中止供电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和重要用户的停电,应当提前七日通知并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补充用电计量强制检定制度,避免电表“被加速”
新《规定》要求,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合格方可安装,安装使用的计量装置应登记造册,报区质监部门备案。用户应当妥善保管计量装置及其检定签封、标识。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并由其指定计量检定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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