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不成功导致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支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316
【居间合同】
1、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因为贷款不成功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是否要支付中介费?
【宏力律师解读】
(1)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中介作为居间人在促成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支付中介费用。
(2)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买方不符合限购资格、按揭贷款资格,房屋权属不清晰等情况),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法院或仲裁委也不予支持。
(3)按照广东省的司法实践,如果是中介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在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而买受人因不能办理约定的按揭手续,或买受人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中介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支付居间报酬的,法院或仲裁委一般不予支持,但中介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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