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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父母可否撤销公证遗嘱?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046

【房屋继承纠纷】

   
14、夫妻双方做了公证遗嘱,将其共有的一套房产权全部让其小女儿继承,丈夫去世后,该小女儿对母亲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母亲是否可以撤销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变更之前的遗嘱?如何操作?


 【宏力律师解读】

    题述的情况,涉及到原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原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即房屋的50%为其丈夫所有,而丈夫去世后,其女儿已经根据该公证遗嘱继承了其父亲50%的份额。现该小女儿对母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母亲仅可以就自己所有的50%份额重新订立新的遗嘱,而且该遗嘱必须经公证,以变更之前所作的公证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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