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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第三种购买房产,妻子可否要回?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25

 

【婚姻房产纠纷】


    10、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第三者购买了一台价值不菲的房地产,妻子能否将该房产追回?

 

【宏力律师解读】

    丈夫为第三者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丈夫的行为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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