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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80
【案件简介】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兰某于2009年5月12日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为:被告兰某的被拆迁房屋合计补偿916700元,被告兰某同意以位于怡园新村建筑面积约289平方米的集体土地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并同意在2009年9月7日24时前腾空搬迁让房,等。该房屋原是于某的财产,因于某无子女又无供养自身能力,为孝敬其度过晚年,由被告兰某承担养老送终,砌了两间房一起居住生活。协议签订后,被告兰某未能按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后经催告被告兰某对房屋实施了大部分搬迁,同时被告兰某的长女谢某一直在被拆迁房屋的西厢房居住不让,按当地剪死者财产继承人的头发给死者的风俗,于某死后剪的是其头发,因此诉称所居住的房屋系于某留给其本人的合法遗产,后经多次劝说搬让无果。原告以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起诉到法院,以兰某、谢某为被告,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从兰某的房屋搬迁让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西厢房的所有权属于被告兰某。。遗赠抚养,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约定,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抚养人所有,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被告兰某与于某的行为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遗赠抚养关系,于某去世后,西厢房的所有权即属于被告兰某。据此,被告兰某与原告所订立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涉及对西厢房的处分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兰某未按约完全履行搬迁让房义务,应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被告兰某同意被告谢某在拆迁期间搬进被拆迁房屋的西厢房居住至今,其法律后果由被告兰某承担。
 
【律师分析】
1、西厢房的前所有人于某死后,按当地风俗剪头发这一行为本身不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归谢某所有,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应是首先适用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只能作为审判的辅助工具。
2、西厢房的所有权依法应归被告兰某所有。被告谢某提交的于2010年2月16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是一份完整的遗赠抚养协议,于某和兰某之间形成遗赠抚养关系,兰某依法取得于某的遗产,因此西厢房是兰某的合法财产。
 
【法律学堂】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遗赠抚养协议内容: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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