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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租客财产受损,房东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4-05-17 点击数:386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租房已成为很多人解决居住问题的主要方式。然而,在享受租房带来的便利时,我们也必须面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随着租住房内安全事故的频发,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小编引用之前北京大兴区发生的一起出租屋火灾事故,对此问题简要做一些评析,供大家参考。

案例分析

2022年8月15日下午15时40分左右,客刘某在出租屋内闻到了呛鼻的烟味,循着气味发现次卧南侧的衣柜附近冒出了浓烟,刘某下楼拨打消防救援电话。消防部门在10余分钟内扑灭了明火。虽然火势没有大肆蔓延,但是出租屋内的装修、家具家电和生活用品因为遭受了火烤、烟熏和水淋而基本损坏。

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认定书,分析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西卧室南墙西角墙壁插座东侧下方处,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等引发火灾因素,不能排除插线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业主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承租人刘某及其父母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到火灾现场进行勘验,发现起火点所在的西卧室北侧墙面有一台壁挂式空调,但周边没有专用插座,南侧墙面有一排衣柜,衣柜的后方墙角有一处墙插。

李某和刘某均认可该房间没有安装空调专用插座,空调的电源需要通过插线板连接到衣柜后面的墙插。李某认为是刘某对插线板的使用不当引发了火灾,刘某则认为是李某提供的插线板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火灾,双方对于是谁的过错引发了火灾争执不下。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现场勘验情况,可以得出:出租屋西卧室的北侧墙面安装了空调,却无专用空调插座,使用该空调时需要将插线板连接到对面南侧墙面下方的墙插电源处,且该插线板放置于南侧衣柜的后方,无法观察插线板的运行状态。同时涉案房屋内电气线路相对陈旧,存在安全隐患。法院审理后认为,前述原因综合导致插线板电气线短路引发火灾。李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出租房屋享有租金收益的同时,应当履行对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的职责,其将不符合消防要求的房屋出租给刘某,应当对此次火灾的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刘某及其父母为承租人,使用涉案房屋近两年时间,对房屋内电气线路的情况应当熟知,在使用房屋时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相应的谨慎义务,对此次火灾的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李某自己承担60%的责任,刘某及其父母承担40%的责任。

法院在对李某主张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和计算后,判决由刘某及其父母赔偿李某财产损失5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事故责任归属的基本原则

在探讨租住房内安全事故责任归属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责任应由导致事故发生的主体承担。这个主体可能是房东,也可能是租客,或者是第三方。具体责任的归属需要根据事故的原因、当事人的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房东的责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房东有责任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如果因为房屋本身的结构问题、设施设备故障或房东提供的设备存在问题导致安全事故,房东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2.租客的责任:租客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房屋性质合理使用房屋,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如果因为租客的不当使用、疏忽大意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安全事故,租客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第三方责任:在有些情况下,租住房内安全事故可能是由第三方引起的,如邻居家的火灾蔓延到租住房内。这种情况下,责任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第三方存在过错,如违规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等,那么第三方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预防措施及建议

1.作为住房租赁的出租人,应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尽可能减少住房租赁中的安全风险。在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前,宜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尽可能排除安全隐患;可通过住房租赁合同等书面方式,告知承租人安全使用事项,明示住房存在的不利因素和潜在风险,明确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方法;与承租人约定开展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承租人报修的事项,及时联系物业公司或商品售后服务人员进行检修。

2.作为住房租赁的承租人,应尽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宜在住房交付后,使用住房附属设施、设备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及时向出租人报修;损害发生后,注意留存侵权证据与损失凭证,合理表达诉求。

社会生活当中,很多租客是通过中介租房。那么作为住房租赁的中介人,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与争议,向委托人提供租赁合同文本时,应提醒双方剔除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免责条款;在合同中明确交付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数量等信息;提示委托人检查、修理或移除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如果中介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故意隐瞒,或者应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由于其疏忽没有发现,由此导致租客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中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对租客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总之,租住房内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房屋安全和租赁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监管力度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案件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