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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为买房借款不认账,那可是孤寡老人的血汗钱啊!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17

   70多岁的孤寡老人徐某借款30万元给保姆,孰料保姆在老家买房后对徐某的态度急转直下,最终双方不欢而散,解除了雇佣合同。徐某向保姆索要30万元却遭保姆诸多借口不予返还。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74岁的徐某通过某家政服务公司雇佣了36岁的赵某为其提供家政服务。雇佣前期,赵某对徐某悉心照料,逐渐赢得了徐某的信任。2009年12月13日,在赵某回四川老家探亲期间,徐某向赵某转账30万元,基于对赵某的信任,加之持有转账凭证,徐大爷未要求赵某出具借据。两天后,赵某用该30万元购入房产一套。2013年8月初,徐某解除与赵某的雇佣关系,徐某为追讨这30万元与赵某有过多次交涉,其中2013年8月7日在居间的家政服务公司交涉时,赵某称30万元是徐某主动赠与,因为徐某爱慕赵某,得知赵某无房产,便主动赠与赵某30万元用于购房,意在将赵某留在身边;徐某一怒之下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此时赵某又称徐某雇佣其7年,期间徐某未支付任何工资,故30万元系徐某一次性补偿给赵某的高额工资。多次交涉无果后,徐某只好将赵某诉至法院。谁知赵某在2013年8月得知徐某即将起诉后,于同月15日将房产过户至其前夫名下。
 
【庭审结果】
    法院最终采信了徐某的主张,并支持了徐某要求赵某偿还3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来源:中国法院网)
 
【正觉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该案焦点是30万元款项的性质。回顾整个案件的经过,徐某与赵某对于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交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此种情况下法院只能结合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判定。鉴于赵某对于徐某给予的30万元定性前后不一,一说为赠与款,二说为工资补偿款,并在徐某起诉后匆匆将房产过户给前夫的行为,其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徐某对于赵某借款用于购房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有转账凭证加以证明赵某向徐某借款的事实。根据双方的陈述,法院采信了徐某的主张,认定该30万元为借款,判决赵某返还徐某30万元。
    当前,孤寡老人依赖保姆照顾并养老送终的情形非常普遍。实践中,由于保姆长期照顾老人,老人往往会对保姆提出的借款请求给予帮助,且不会留存书面的借款证明。律师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出借的款项应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借条,将借款事项尽可能详尽地书写清楚,并注意留存转账凭证,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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