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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违反合同拒绝出售该房屋,法院责令继续履行本案

发布时间:2021-02-25 点击数:1208

  基本案情:

  本案的当事人主要有购房人张某、销售人杨某(其妻王某)、某房地产中介公司。 2015年10月14日,张某与杨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中介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杨某在该合同上追加了签名。 合同张某约定杨某购买密云区云秀花园XX住宅配套,住房总价92万元,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存款1万元,首付60万元,贷款32万元,首付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杨某为2015年10月16日合同还规定,杨某有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向他人出售房屋行为的,张某可以要求杨某赔偿违约责任和其他损失,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的20%,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当天,张某按合同约定将定金10000元交给王某,王某为张某开具了定金收据。 另外,根据杨某、张某与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杨某原因房屋未能按规定期限过户或实际未能完成过户的(原因为杨某故意或故意延期出售房屋, 共同所有人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不退还合同签订人没有代理权等)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 后张某将中介服务费1.3万元交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

  同年11月初,张某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获悉杨某提出终止合同。 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作证称,杨某在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左右提出不卖房,证明存在违约行为。 杨某提出,张某未支付定金1万元,违反合同,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在原审审理中,经法院询问,杨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另外,杨某没有向法院申请酌量减少违约金。 双方都承认,由于密云区房价上涨,涉案房屋也有附加值。 在本案审理中,王某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确认杨某、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原审法院审理后,在2016年2月26日的判决中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184 000元,中介服务费13 000元。 一审法院责令杨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84 000元,赔偿中介服务费13 000元。 杨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法官的辩解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效力和违约责任两个重要问题。 关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法院一般根据购买者的诉讼请求分类处理。

  一是购买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如果购买者能够证明“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共同意义上表示的”,主张据此继续履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支持购买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2、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用使用房屋,出卖人配偶在合理期间没有异议。 3、卖方配偶主动协助出人头地、交付房屋等参与履行或接受履行行为。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当结合微信记录、电话记录、录音文件及中介证言等证据资料综合考虑。

 

  二是购买者要求解除合同,让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按照其具体诉讼要求处理。 一般要求: 1、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 该法院需要解释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违约金的金额。 2 .除要求支付违约金外,还要求赔偿相应的房屋差价损失,该法院参照评估报告或同等地区的房屋价格决定应赔偿的具体金额。

  通知

  购房人在购房时,必须确认是否属于夫妻或家庭共有房屋,并由配偶或共有人对上述房屋签名或提出书面意见,以保证在履行过程中不发生纠纷,“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示”,并继续履行,从而当然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张相应的违约金或差额赔偿,上述情况在双方合同中也可以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