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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倒闭后产权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1-02-21 点击数:828

  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的灭失,可以分为实际灭失和实际灭失。 例如,楹庭律师受理过黑龙江的某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半的时候,法人被抓了。 该企业是当地规模较大的开发商,同时有三个正在开发建设中的项目。

  这样,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企业主因经营上的一些问题而参与犯罪,被逮捕后,企业群龙无首,被迫停止了该企业经营的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虽然这家企业并未真的亏损,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亏损。

  公司没有人来处理,除了债权人催债之外,原老员工也辞职了,公司实际上处于亏损状态。

  开发企业单位灭失有继承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继承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没有继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主管部门指定的机关组织代为办理申请。

  在该案中,地区行政部门指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托管了这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丢失的,初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统一处理,并注明在登记中权利主体丢失的情况。 已经进行初次登记的开发企业和有关机构丢失的,购买者单方面申请转移登记,单方面购买者可以办理。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其中规定:

  关于建设主体流失的问题。 因开发企业或相关机构灭失,有继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没有继承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的继承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处理。 开发企业或者有关机构丢失的,初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一起进行,并在登记册中记载权利主体的丢失情况。 进行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者有关机构已经丢失的,购买者可以单方面申请转移登记。

  关于回东北黑龙江的案件,该企业当时没有进行出资登记,行政主体交给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价格极低,但该企业主表示,他应该达到十几亿元来投资这三个项目。 当时,由于行政主体以1亿元的价格给了新的开发企业,该企业主、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找楹庭律师进行维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登记的管理指明了方向。 虽然可以由行政主体处理,但是行政主体在指定过程中不能侵害原企业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允许的,涉及到一些行政赔偿问题,需要运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