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相邻权(一)
一、相邻权释义
(一)相邻权的定义
(二)相邻权的内涵
1.相邻利用关系
2.相邻妨害关系
(三)相邻权法律特征:
1、 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四)相邻权的分类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相邻通行权: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
第二,施工相邻权: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第三,管线相邻权: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却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
第四,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第五,防险相邻: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
第六,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2、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第七、通风采光权:指的是建设和使用房屋时,不得影响相邻一方通风和采光。
第八、地界相邻权:指相邻两方的土地相邻,一方不得影响另一方的正常使用;
第九、共墙相邻:指的是同一个墙壁被两个相邻方共同所有或使用,一方使用不能影响另一方,一方不能随意拆除,共墙的维修应或翻建,要由双方共同协商,费用共担。
二、从案例数据看相邻权
三、以案释法
案情:毛某甲、毛某乙二人均是峡江县罗田镇村民,且为邻居。毛某乙将化粪池建在毛某甲家的水井和厨房附近,后毛某甲计划拆除旧房重建新房,建房使用的机械需在毛某乙房屋右侧的空地通过,因毛某乙在空地上堆放了石块等杂物使机械无法通行,导致毛某甲建房受阻。经多方调解无果,无奈之下毛某甲将毛某乙告上法庭,主张其相邻权受到侵害,要求被告拆除化粪池并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
分析: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平衡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各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判断容忍义务的界限在于是否超过了社会一般人能容忍的合理限度,如果超过了合理限度,即便是合法行使权利,受害人主张排除妨碍和损失赔偿也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本案中,被告毛某乙修建化粪池属于清洁环境的设施,设有排污管道,并未出现占用地面以上空间和造成原告通行、生活不便的现象。结合农村现有的居住环境条件,被告毛某乙将化粪池建在毛某甲家的水井和厨房附近没有侵害毛某甲的权利。
同时,被告毛某乙在其房屋旁边的空地上堆放石块等杂物阻碍毛某甲机械的正常通行,侵害了毛某甲的相邻通行权,其空地作为建房机械通道,被告毛某乙应为毛某甲的正常通行提供便利,故原告毛某甲有权要求排除被告毛某乙排除机械通行的妨碍。
案件来源:峡法宣
这是一个相对简单的相邻权案件,而在司法实务中,因为其法律依据相对较少,有许多其他案件不具有的独特特征和难点,在下一期,我们将对相邻权的审判难点以及相关案例做进一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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