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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与房东之间的战争,法之天平会选择哪方?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57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并按原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加租,因双方就租金问题协商不成,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租赁关系,并要求被告限期腾空租赁的房屋,并结清房租及水电费。因被告拒不将租赁的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已书面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被告,原、被告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可被告至今未将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故被告应将该房屋腾空返还给,并支付逾期占用该房屋的租金损失。
 
    三、宏力律师分析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对于不定期租赁,一方可随时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已按法律规定进行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被告拒不将租赁的房屋腾空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其败诉。

    律师提醒,无论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前,应提前确定是否继续承租。若不继续承租,则出租人提醒承租人在合同期届满之日必须搬离,且将房屋完好交还;若继续承租,应就房屋租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租金问题、水电费问题、租期问题等)协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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