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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买的房被生父母卖了?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77

   家住广州的王波与刘萍夫妇收养了侄儿王坚(未办收养手续),为了给侄儿入户,王波夫妇以他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侄儿名下。可没过多久,侄儿的亲生父母却将房屋转售他人,几易其手。刘萍于是将侄儿一家诉至法院。近日,荔湾区法院判决,侄儿亲生父母需赔偿刘萍售房款47.2万元。

养父母买的房被生父母卖了
 

王波和王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王波家住广州,王海则住在广东化州市的农村。刘萍称,1993年,王海的儿子王坚出生后,王波夫妇即将其当作“义子”收养,但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为了解决王坚的入户问题,夫妇二人于2000年7月出资22万余元,以王坚的名义在荔湾区芳村大道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王坚名下。同年年底,王坚的户口迁入广州。
 

2007年5月21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同年5月31日,王海的妻子余蓉作为王坚的监护人领取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同年7月25日,王坚的胞弟王强作为买方、王坚作为卖方,王海、余蓉均作为二人的监护人,签订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房屋交易价格为10.3万元,以购买形式转移给王强。同年10月7日,王波死亡。
 

2012年4月18日,王海夫妇又通过某房产中介,将房屋以价款47.2万元出售给谭某。同年8月,谭某又以50万元的价格转卖何某等二人。
 

养母几经周折的维权路
 

余蓉等人认为,刘萍夫妇为王坚购房,是赠与行为。还称,该房屋购买后,一直空置,既无装修又无人入住,并开始破损。由于余蓉一直在刘萍家中帮工料理家务,2005年,刘萍夫妇提出由余蓉出资装修入住。王波还立下字据:“现同意余蓉装修入住X房,入住后交由余蓉管理安排。保证不追究、不返悔、不提、不吵闹、不收租金,随你入住多久,日后不住,所有归王坚管理,作为给王坚将来生活安排等。”
 

事实上,早在2008年,刘萍就提起了诉讼,要求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并要求王坚返还22万元。由于确权之诉与返还之诉法律关系不同,荔湾区法院依法以确权之诉进行审理,但由于当时房屋已经转至王强名下,市中院再审期间,房屋再次转手,何某二人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讼争房屋所有权,刘萍仍然以王坚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市中院裁定驳回刘萍的诉讼请求。
 

而刘萍还因为另一套房子,与义子王坚一家展开了另一场持久的诉讼,经荔湾区法院、广州市中院的审理,及广东省高院的裁定,确定该房屋的产权归刘萍。双方还有另一宗与这套房子相关的诉讼在进行。
 

法院判决:生父母赔偿养母47.2万
 

2012年年底,63岁的刘萍再次将王坚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出售芳村大道房屋的款项47万余元。近日,荔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荔湾区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刘萍夫妇出资购房,却以王坚的名义登记产权,能否认定为赠与。该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被告虽主张王坚是基于赠与取得涉诉房屋产权,但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刘萍夫妇有明确将房屋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
 

而对于被告提供的《凭据》,从内容上看仅是王波对涉诉房屋管理使用的安排,并不涉及所有权的处分,被告据此认定为赠与的依据不足。刘萍主张以王坚名义登记产权,是为了解决王坚的入户、上学问题,被告对此也未作否认,由此可以合理解释刘萍以王坚名义登记产权的原因,刘萍夫妇将涉诉房屋登记在王坚名下,并不必然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荔湾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产权本应由刘萍所有,余蓉夫妇通过买卖的形式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使刘萍无法取得房屋产权,侵害了刘萍的合法权益,于是判决余蓉夫妇赔偿刘萍4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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