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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所立遗嘱能否遂老人愿,真能避免日后子女争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89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增长,因房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为避免子女日后产生摩擦,一些老人开始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提前进行财产分配,但遗嘱真的能够避免日后子女产生矛盾吗?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回答这一问题。
 
一、案情简介
 
    李某与宋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因宋某早逝,退休后李某便住在老房内,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宋某方照料。1998年6月,李某按优惠购房政策将老房买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由于身体状况不佳,同年8月,李某到公证处进行了遗嘱公证,内容指定老房由宋某方一人继承。一个月后,李某便离开了人世。
 
    李某离世后,宋某方欲按遗嘱继承房产,但该行为遭到其大哥宋某韦及妹妹宋某菲的反对,由此,宋某立虽持有遗嘱,但因继承发生争执,致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宋某方一纸诉状将宋某韦及宋某菲告上法院,要求依遗嘱判令房屋归自己所有。
 
    在法庭上,宋某菲与宋某韦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宋某菲表示,遗嘱订立时李某应处于病危期,按照她当时的认知能力和意识状态根本无法做出遗嘱所述的精确陈述,然而其二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该案所涉公证遗嘱中,李某已就房屋的处分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情况下,该份公证遗嘱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由于宋某方为李某在遗嘱中的指定继承人,因此,其提出继承房屋的主张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案件所涉房屋归宋某方所有。
 
三、宏力律师分析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本案中,宋某方的母亲死亡时留有房屋一套,为其遗产。其在死亡前立有一份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其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宋某方继承,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应根据该遗嘱继承办理。其大哥宋某韦及妹妹宋某菲对公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宋某韦及宋某菲对反驳宋某立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宋某韦及宋某菲承担不利后果。
 
四、正觉律师提醒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该规定,遗嘱继承有五种形式。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由公证机关通过相关程序办理,规范性和法律效力较高。在一些涉及自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遗嘱的真实性,而遗嘱订立人的离世却又给笔迹鉴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要求在订立时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不少见证人因搬迁、死亡等原因无法出面作证,给案件的审理造成了阻碍。
 
    宏力律师提醒,公民在订立遗嘱时,要了解法律对不同形式遗嘱的规定,尽量选择公证遗嘱的形式,以免在遗嘱确认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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