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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信赖利益是否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703

   【导读】15年前,韩女士的丈夫任先生购买毛先生一处农村宅院,可15年后,经法院判决毛先生与韩女士家的买卖协议无效。近日,韩女士认为毛先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将毛先生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毛先生赔偿信赖利益损失57万元。
 
    一、案情简介
 
    1996年4月6日,经某乡土地规划科及某村村委会的批准,韩女士之夫任先生(已去世)与毛先生签订了《买卖房屋草契》,约定任先生以3万元价格购买毛先生所有的位于某村的房屋。当天,任先生向毛先生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交纳了相关税款,领取了《北京市契证》,毛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任先生,由任先生一家占有并居住。
 
    2010年7月20日,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令上述《房屋买卖草契》无效。作为任先生的继承人韩女士认为,毛先生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十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毛先生应对合同无效承担全部责任,赔偿韩女士信赖利益损失57万元。
 
    但毛先生认为,韩女士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过程中,已经明确知晓该买卖行为违法,但其没有及时通知,韩女士才是主要过错方。毛先生因涉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导致无法申请经济适用房,因此毛先生要求其返还购房款并退还房屋。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在出卖时均应知晓买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禁止流转的范围,故均应对合同无效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韩女士经济赔偿的具体数额,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所获得利益,综合予以确定,最终法院判令毛先生赔偿韩女士经济损失34万元。
 
    三、宏力律师分析
 
    1、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指出:“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仅宅基地本身不得流转,而且连同其上的住房也不得流转。在现阶段,宅基地及其上的自住房具有限制甚至禁止流通性的属性,以其为标的而签订的买卖、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买卖房屋草契》于2010年被法院判定无效。
 
    2、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双方签约时均知悉宅基地不可转让,因此,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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