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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权委托书不要随意出具,不然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32

    法院推断买家利用代理权转卖存在恶意,判合同无效

    2012年,洪先生突然卷入一场官司。一位王姓男子自称买下了他的房子,要求他快快交房!但洪先生明明记得是把房子卖给了叶女士,因为叶女士迟迟不交余款,他正等着仲裁解决此事,怎么就成被告了呢?

    为博信任出具委托书

    洪先生说,2011年,他准备将位于黄埔大道东的房子卖掉。同年3月,叶女士表示愿意花89万元购房,两人签下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由于洪先生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双方协商由叶女士出钱赎契,涂销抵押后,再申请抵押贷款。中介建议洪先生办个委托公证,将房产证放在中介方保管,方便办理手续。很快,叶女士付了13.5万元给洪先生还清房贷。洪先生也着手向中介出具委托书。中介称,叶女士担心交钱后洪先生反悔,要求洪先生也给她一份委托书。洪先生于是也给叶女士一份委托书:全权代表洪先生办理出售房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领证手续、向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贷、赎契等手续。

    谁知,一段时间过去了,房屋余款再没下文。洪先生只好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叶女士行为违约。2012年3月,仲裁委作出裁决:解除双方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叶女士必须向洪先生支付违约金89万元。

    另一个买家要求收楼

    不料违约金没收到,洪先生反而收到一份诉讼材料。男子王某向黄埔法院诉称,其花60万元买下上述房屋,他已付清房款,但洪先生拖延办理过户,他要求洪先生尽快办理过户,并赔偿延期违约金。

    王某出示的合同签订于2011年11月30日,处于纠纷仲裁期间,合同上叶女士以委托代理人身份签了名。洪先生这才恍然惊觉,房子被叶女士“代理”卖了。2012年6月,洪先生出庭应诉。他说只收到13.5万元房款,从未委托过叶女士卖房,她与王某的买卖,他完全被蒙在鼓里,要求法院判该买卖合同无效。

    叶女士则认为王某的要求合情合理。她手握委托书,认为自己有权代理出售房屋。她解释,因为着急用钱,她把房子卖出,60万元这个价钱没和洪先生商量过,王某给的60万元,也没交给洪先生。

    “代理”买卖是否有效成为本案的焦点。中介证明,洪先生出具委托书的初衷不是让叶女士卖房,而叶女士也从未提起过卖房。

    ■判决——滥用代理权,买卖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仲裁期间,叶女士曾明确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却又作为洪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将房屋出售,并一直隐瞒此事,行为不妥。再者,叶女士卖房价原价差额巨大,此后,又将款项自行支配,完全不符合委托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违背了在“维护被代理人利益前提下行使代理权”的宗旨。不排除叶女士为谋取私利占有洪先生的房屋收益,恶意损害洪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王某非善意购房,总价60万元平均每平方米6500元,明显低于周边市价。王某是一般工薪家庭,但其与叶女士是现金交割一次付清。这些都不符合常理。

    因此,法院推定王某与叶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洪先生合法利益的情形,判两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二人自行承担。宣判后,王某不服,继续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事实清楚,认同王某非善意购房,维持原判。
“本案是代理纠纷的典型。”法官提醒,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碰到“代理”二字,都要多长个心眼。

    ■释义——代理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权行使的准则,包括恪守代理权限范围、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尽到职责所要求的谨慎和勤勉,不能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包括: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这类代理行为因欠缺合法性并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因而无效。(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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