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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楼盘肩并肩 行政许可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65
【案情简介】 
     因不服祁东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肖某等六人将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近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违法。
    肖某等六原告均住在祁东县原生资公司家属宿舍,后生资公司改制,将原告所住宿舍楼西侧的半机仓库卖给房地产商。房地产商在该地皮上建起了一栋7层的商业楼,肖某等人发现新楼盘与自己的房屋仅隔6米,且二楼以上均有一个向东挑出了1.5米的阳台,严重影响了自己房屋的采光及通风。此外,肖某等六人多次向规划局反应情况,但均未得到解决,遂于2009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未通知原告等利害关系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据此认定,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且第三人所建商业楼与原告房屋的间距过小,违反了《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六原告房屋的采光和通风。但由于该商业楼已经建成竣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成本巨大,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故作出了上述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另外, 物权法草案第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各方在修建建筑物时,应当与相邻他方的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害相邻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如果相邻一方修建的建筑物影响了相邻他方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即构成妨害,受妨害方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妨害方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因此,在此案件中,不仅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民事诉讼。  


【法律学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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