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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突然出现裂缝,这和两单位联合建办公楼是否有关系?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64
   
   两单位联合建办公楼,造成隔壁民用房受损被诉至法院。日前,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2041.775元。
 
一、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于1994年在锡都路222号自建一幢二层楼的砖混结构住宅,该房屋与原南丹县汽修厂围墙相邻,1996年8月17日县房管部门为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2009年二被告开始在原来县汽修厂处新建办公大楼,建楼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告为此曾找二被告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9826元,该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二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经鉴定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2041.775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二、正觉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是因两单位合建办公大楼,给黄某家的房屋造成了损害而产生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土地、进行建筑施工时,负有不得使相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邻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到损害的义务。《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之规定,现原告房屋因被告开挖基础导致开裂受损,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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