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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段婚姻五个子女,病逝留下的房子该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143

一、案情简介

    原住在建设二马路的马婆婆今年初病逝,享年80多岁,生前共有两次婚姻经历。与第一任丈夫结婚曾生下一子,随后儿子跟其嫁与第二任丈夫(已逝世),之后再生育了两个儿子两个女儿。然而,马婆婆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死后遗留的一间30多平方米的房子却引发兄弟姐妹间纷争不断,最后要对簿公堂。

    其实,马婆婆和前任丈夫所生儿子在多年前已去世,现在只留下其太太一人。张婆婆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大女儿声称即使哥哥已逝世,其遗孀仍有继承权,因此马婆婆遗留下来的房子应按5份分配,5个子女一人一份。另外,大女儿表示平时都是其照顾马婆婆的生活起居,马婆婆住院后仍是她主要负责照顾,房子分的时候希望自己能分多一点。

    但是马婆婆的二子则坚持就算房子要公证也应该是同父同母同姓的四兄妹进行平分,大哥的遗孀不能参加遗产分配。在财产分配仍未公布之前,他不顾大姐的意愿,自己把房子重新装修,甚至将大门的门锁也更换,将原来房间里面的旧东西全部清除,打算以后在房子里长住。

    虽说二子坚持房子要分成4份,但是马婆婆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第二个儿子(排名第四),10年前因患有精神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 (信息时报)

二、宏力律师点评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马婆婆的房屋属于与第二任丈夫婚内购买,而第二任丈夫已死亡,则该房屋的1/2属于马婆婆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马婆婆没有立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马婆婆份额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三个儿子和两个女儿。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马婆婆与前任丈夫所生儿子本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其先于被继承人马婆婆死亡,则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马婆婆与前任丈夫所生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能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马婆婆与前任丈夫所生儿子现在只留下其太太一人,没有晚辈直系血亲,则丧失代位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44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马婆婆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第二个儿子10年前因患有精神病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在没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仍享有法定继承权,法院在审判时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大女儿有证据证明其对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因此,马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4人(2子2女),每人可分得房屋的1/4。律师提醒,二子擅自将房子进行装修换门锁自住,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其他继承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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