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共有房产>瞒妻为小三购房,纸岂能包得住火!

瞒妻为小三购房,纸岂能包得住火!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471

   丈夫与第三者交往三年,期间斥巨资为第三者各项消费买单。现任妻子刘某得知后,愤然将丈夫李某及第三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李某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15万元。
 
一、案情简介
 
    刘某与李某结婚多年,但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李某居然在澳门赌场认识了现在的情人王某,并与其保持关系已有三年。这三年期间,李某带王某频繁出入各大商场购买名牌鞋、包、香水等奢侈品,并为其在朝阳区购置房屋一套,购房后为其购买了全套的高档家具、家电等。刘某发现丈夫李某有情妇后,知道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之前对方是不会承认的,自己便私下调查取证,最终掌握了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李某向该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首付款、定金共计71万余元的记录,刘某以此作为证据将丈夫李某和王某一并告上法庭。
 
    但王某拒不承认收取过李某给付的任何财物包括房产,王某称即使有上述情况,也是李某自愿赠与的,现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便无撤销之说,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未征得妻子刘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李某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而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项或其取得上述款项属于善意取得,法院最终采信李某为王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最终判令王云返还财产71万余元。
 
三、正觉律师点评
 
1、未经平等协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夫或妻任何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赠与他人,都是违反忠实义务,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处应注意的是,上述财产限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对该财产的处分是不受此种约束的。

    李某处分该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在未征得妻子刘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明显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
 
 2、除非受赠人为善意取得,否则赠与无效,财产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非被赠与人有理由相信该赠与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善意取得受赠财产,否则该赠与行为就应为无效。

    就该案而言,虽然王某否认李某为其购房一事,但根据刘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证明,可以认定李某确向某房地产公司汇款71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而该房产现登记在王某名下,在王某无证据证明其本人支付了上述款项或其取得上述款项属善意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信李某为王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
 

  如需房地产法律咨询,欢迎拨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020-3759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