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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双亡兄长逝去,姑嫂之间夺房战的始末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353

    父母双亡后,哥哥赵丙亦于次年去世,父母留下的房屋遗产既无遗嘱亦无遗赠,为争夺遗产二姑妹赵甲、赵乙起诉嫂子绍某、侄女赵丁,要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一、案情简介

    位于某县深柳镇五总街的二间半二层楼房系赵甲、赵乙、赵丙三兄妹的父母赵某和彭某所有,于20世纪50年代在该楼房宅基地上修建,在1979年进行翻修,1989年以房主赵某、彭某的名义以划拨方式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1990年11月以所有权人赵某、共有人彭某的名义,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1995年6月以赵某的名义向建房规划部门申请拆除重建现有的住宅房屋,经审批许可后,于1996年动工拆除旧房重建修成了现在的诉争房屋。该房屋修建时赵丙、绍某夫妇始终和父母一起操持建房事宜,房屋建成后,未重新登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彭某去世;2003年,赵某亦病故。二老生前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二老的安葬均由赵丙、邵某夫妇二人为主操办。2003年8月,赵丙病故,生前亦未对遗产进行处分,也未留下遗嘱。后绍某、赵丁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共同生活。近几年来,二人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租金未分给赵甲、赵乙。虽然姐妹俩未要求分割遗产,但也未表示过放弃继承。
 
    2011年,绍某和赵丁欲将房屋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要求赵甲、赵乙到相关部门签字办理手续,赵甲、赵乙二姐妹不同意,并于201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因继承而取得的共有物财产。
 
二、法院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认定该房屋系合法遗产,经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价值评估鉴定,该房产价值为92.5万元。依法判决二被告绍某和其女儿赵丁应享有该共有物60%的份额,二原告赵甲、赵乙各享有20%的份额,该案涉房屋归二被告所有,二被告按确认的比例,折价给付二原告应当享有分割的款项各18.5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三、正觉律师点评

    律师分析,《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原告赵甲、赵乙在母亲彭某和父亲赵某相继去世后,未曾明确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应当视为接受继承,对未分割的遗产应认定是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物,即自继承开始时便取得了物权。《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儿子赵丙现已过世,其应享有的继承份额可由其配偶绍某及女儿赵丁享有。在遗产分配原则上二原告赵甲、赵乙与赵丙应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一直和二被告一家共同生活,并在重修房屋时,被告绍某及其丈夫赵丙参与建设,为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投入了较多的劳动力,且一直居住、管理和负责修缮,对被继承人赵某和彭某尽到了应尽的赡养义务,也为主操办了被继承人的葬礼,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酌情给予被告方分割较多份额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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