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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过后,房子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34

    如今,情侣共同买房已不是新鲜事儿,可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近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介绍】为结婚,男女共出资购房

    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均曾离异,并各自有子女,双方于2010年10月前后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计划再婚。在随后的交往中,王女士了解到李先生曾于2010年4月与房产公司签订了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的预定合同,并交纳定金1万元。王女士口头许诺与他共同购买该房屋,称计划与他结婚居住并照顾他的后半生。李先生的出资款项31余万元以及王女士出资款项10余万元共同存入王女士名下的银行卡内。
 
【纠纷来源】拿假结婚证,女子将房过户自己名下

    2011年2月28日,李先生、王女士等人一起到商品房售楼处办理房屋缴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事宜,由王女士一人拿着李先生当时签订的认购书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房屋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首付款为29万元。王女士在办理房屋有关手续时擅自将原商品房预定合同中的买房人李先生变更为自己,导致现位于郑州市紫荆山南路的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为王女士。房款交付完之后,双方关系发生重大改变,王女士不再与李先生保持联系。后来李先生到房地产开发商处了解得知,王女士在交付购房款之前已用一张假结婚证复印件和他的身份证原件到房地产开发商公司处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女士。
    李先生认为,王女士未经他同意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显然存有私心,现王女士不愿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理应将他的出资款31余万元退还。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退还购房款31余万元。
 
【法院判决】女子返还男方出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发生的财产纠纷属于法律上的婚约财产纠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属于各方的财产应予以分割或返还。该案中,因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已被被告变更为被告,故该房屋所有权实际已变更为被告一人所有;在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属于原告的出资,被告应承担返还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出资的购房款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另结合原告尚欠被告11万元的事实,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最终返还原告款项为20余万元。
 
【正觉律师分析】房产出资额属彩礼,婚约解除需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是由因婚约的解除后如何处置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彩礼是对在婚约关系中男方给付女方财产的特定称谓,是依附于婚约的。我国法律对给付彩礼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给付彩礼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依据彩礼的民间性及依附性特点,界定彩礼的标准应依据风俗习惯及婚约,并考虑到婚姻的严肃性及中国礼尚往来的传统习惯,应将财产的价值较大或较贵重作为判断彩礼的标准之一。本案中,王女士口头许诺与李先生共同购买该房屋,并计划与李先生结婚居住并照顾他的后半生,据此可以认定男方的出资属于彩礼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关系在房屋交付后发生重大改变,而且双方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对于双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应属于按份共同共有财产,《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现双方没有约定,应按照相应的出资份额来划分。故法院判决王女士应返还李先生的出资款。

    律师提醒,由于恋爱期间的特殊关系,当事人往往不会刻意保留各自出资的证据,从而导致双方对于相关财产的归属难以提供有效的证据,以致引发纠纷的发生。因此,恋爱中的青年男女应保持必要的冷静,在恋爱关系中需对自己的出资行为有合理预期,这样才能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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