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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这个复杂的房产继承公正的难题

发布时间:2022-12-15 点击数:327

【案例简介】

韩某与李某生前系夫妻关系,后于2001年离婚,二人离婚后韩某未再婚,二人生育有一个子女韩子。韩某于2021年死亡,李某于2010年死亡。韩某的父亲韩父于2022年1月死亡,母亲韩母健在。韩子于2022年3月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韩某共有三个兄弟姐妹:韩甲、韩乙、韩丙。李某的父亲李父健在,李某的母亲李母于一九九八年死亡。韩某的祖父母均先于其父死亡。韩某遗留有属其名下单独所有的房产一套。现韩母、韩甲、韩乙、韩丙、李父申请办理继承房产公证。

“独生子女竟不能全部继承父母房产!”“独生子女遭遇遗产继承难题!”……一个个关于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新闻刷爆舆论圈,引发了民众关于家庭财富传承的大讨论。在普通民众看来,独生子女家庭的继承应当是很简单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其独生子女应理所当然地继承其父母的全部遗产。然而,现实中却出现了七大姑八大姨也来参与继承的案例,让很多民众难以理解。

本案例即独生子女家庭遗产继承的一个极端案例。之所以用“极端”一词,是因为该案例所牵扯的利害关系人甚至包括死者的前岳父。

 

案例法律分析:

首先,公证员需要先判断韩某所遗留房产的权利归属,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核实了韩某婚姻状况以及房产档案信息后,公证员确认房产系韩某的个人财产。其次,公证员需要对韩某的继承人范围进行分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先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韩某与李某离婚后未再婚,母亲韩母健在。因韩父后于韩某死亡且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韩父应当继承韩某的遗产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韩母、韩甲、韩乙、韩丙、韩子(因韩某先于韩父死亡,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由韩子代位继承)。又因韩子后于韩某死亡且生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韩子应继承韩某的遗产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韩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韩某、其母李某均先于其死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韩子的合法继承人由第一顺序顺位到第二顺序,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韩子系独生子女,其祖母韩母及外祖父李父健在,祖父韩父、外祖母李母先于其死亡,故韩子应继承韩某的遗产转移给韩母、李父。最后,公证员根据韩母、韩甲、韩乙、韩丙及李某的意思表示,为其办理了继承房产公证手续,最终由韩某的母亲韩母继承了该房产。

 

案例点评:

过程虽然复杂甚至令人费解,但结果还是契合了民众内心关于家庭财富传承的应有规律。法律的最终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人身安全与利益。当然,法律具有严肃性,法律的施行必须要依靠特定的程序,繁杂的法律程序可能令普通民众在心理上产生抵触情绪,这就需要包括公证员在内的全体法律工作者做好法律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详尽的释法加之生动的案例解析让民众切身体会到法律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