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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擅自“长高” 妨碍邻居采光被判赔8万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680


        一银行在进行外装饰装修时,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不顾相邻住户的利益,将店牌超高、超厚、超宽进行设置。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银行萍乡分行向原告王曾华补偿人民币6万元,向原告徐妮娜、毛毅倩各补偿人民币1万元,合计人民币8万元;被告萍乡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曾华、许妮娜、毛毅倩系萍乡市绿海金鼎广场B幢4楼03、02、01号业主并相邻,与被告某银行萍乡分行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萍乡市绿海金鼎广场系被告城建公司建设,其将金鼎广场一、二、三层出售给被告某银行萍乡分行之后,该被告于2008年10月30日向萍乡市规划局提出了金鼎广场营业所装修方案,因该装修方案中存在问题,萍乡市规划局未批准其装修施工,并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了该被告,要求其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两被告在2008年12月25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于乙方(指某银行萍乡分行)店牌超高,可能与金鼎广场四楼用户会产生纠纷,为了更好的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双方商定如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纠纷全部由甲方(指城建公司)负责处理,与乙方无关”。到目前为止,金鼎广场建设项目尚未向萍乡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竣工验收申请。被告某银行萍乡分行位于金鼎广场建设项目1至3层,在外装饰装修施工中,延伸至四楼,超过了水泥围栏原来的高度,且增加了厚度和宽度。对原告王曾华家的通风、采光、日照、眺望造成了一定影响,有一扇窗户只能开启一半,对原告许妮娜、毛毅倩家稍有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属于相邻权纠纷,故金鼎广场的整栋大楼建筑相关手续是否完备不是本案解决的范围。由于被告的外装饰装修为整体工程,如对被告的外装饰装修拆除小部分(有影响原告王曾华家的装饰装修部分),将会影响被告招牌及整体装修美观,且被告外装潢是在综合大楼四楼原有水泥围栏基础上所建,即使拆除该部分装修恢复原状,原告特别是原告王曾华家的居住环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考虑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各方利益,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对原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更为妥当。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8万元。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律师分析,《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能够证明,被告某银行萍乡分行在进行外装饰装修工程时,已经明确预见到了其外装饰装修工程的围栏超高会对住户产生影响,但仍然按未经职能部门审批对外装饰装修方案的设计施工,故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的行为已造成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眺望等的影响。由于被告的外装饰装修为整体工程,如对被告的外装饰装修拆除有影响原告王曾华家的装饰装修部分,将会影响被告招牌及整体装修美观,且被告外装潢是在综合大楼四楼原有水泥围栏基础上所建,即使拆除该部分装修恢复原状,原告的居住环境并不能得到很好的改善。从法院的判决来看看,法院的审理很好地体现了“在相邻关系中,相邻的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这一原则,其实无论在司法审判还是日常生活中,友好地处理相邻关系都是非常重要的,毕竟,我们的社会不能缺少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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