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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因与黄X相邻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50

    原告贾X与被告黄X房屋相邻,原告居东,被告居西。多年来,双方多次在现住处增建,改建房屋,使两家房屋多处紧连,现插门房和相邻侧房与被告门朝西房屋相连,碑侧房北墙上窗户下半部被黄X的墙住堵住。被告坐南朝北二层房屋后墙东部与原告坐西朝东平顶房部分相连,被告二层后楼出沿约有25公分伸在原告平顶房上。该房一层东山墙向西有一窗户,朝向原告前院菜地,东山墙向西无出檐。07年被告在二层房铺设石棉瓦,向东出沿20公分,伸在原告院内。后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历增建,改建房屋,长期形成相邻现状,已无法恢复房屋原状,被告东山墙窗户虽朝原告院内,对原告生活未造成影响,故相邻各处以维持现状为宜。原、被告东西以被告山墙为界,原房屋向东未出沿,现石棉瓦向东伸出,侵占了原告使用权,又未征得原告同意,且属临时建筑,原告要求拆除予以支持。原告诉称被告造成其房屋漏雨,侧房不能使用,造成经济损失,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判决被告黄X拆除东墙上出沿部分的石棉瓦;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贾X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黄X侵权,一是封墙窗户;二是二层出沿平顶房上;三是东山墙向院内开窗户;四是建房踩坏了我房顶要求赔偿一万元。

    二审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另双方当事人提供产权证证实的界限清楚,法院认为,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黄X双方经多次改建,长期形成相邻现状,贾X知道黄X建二层房子封堵窗户,对院内开窗户时,未及时主张权利排除侵权,另也未提供损失鉴定数额,造成目前现状。鉴于双方当事人相邻和睦关系,贾X部分上诉理由成立, 判决黄X自行拆除在翻建征用时黄X东南二层压在贾X围墙上砖块予制板头封墙窗户。并对黄X建东南二层小房踩坏贾X房顶的损失赔偿二百元。

律师分析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原被告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由于双方对此改建房屋导致双方房屋多处相连,影响双方生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另外,《物权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私自建房造成其房屋漏雨,侧房不能使用,造成经济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同时,由于被告的行为把原告的窗户堵住,被告应停止侵害,故法院判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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