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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律师宏力律所:婚姻家庭纠纷中轮流抚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1-21 点击数:1161

  婚姻家庭事务领域,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11个,2万字以上,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只有9000字。与已废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有实质性的删减和修改,但保留了许多规定,相信会有更多的相关解释和规定来完善法律规定。

  今天我想说的是思考婚姻家庭纠纷中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属于‘轮流抚养(共同抚养)’的方式的问题:

  已废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

  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典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父母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从“允许”到“支持”,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社会的道德取向。至于父母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更注重子女利益的最大化。在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孩子,也就是共同抚养孩子。

  离婚,即解除合法的男女婚姻关系,是个人的事,但涉及到生孩子和为人父母,所以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只能是被动接受的生活事件,尤其是对未成年的孩子,影响更大,影响更深远。

  未成年的孩子应该由父母在一个完美的家庭中抚养,享受童年,茁壮成长。一旦父母双方因为某种原因离婚,就意味着家庭支离破碎,家庭不是一个家庭。如果要还原过去,很难做到同家。所以这种情况下,谁来养孩子是个大问题。有些父亲或母亲甚至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而抢夺孩子并藏起来,从而想着“保管”孩子的抚养权。但更让我们难以想象的是,已经遭受家庭离异的未成年人,在被强行从父母身边带走,失去父爱或母爱时,会遇到怎样的不幸,未来的人生之旅又会怎样。

  无论从法律立法还是社会伦理的角度,都要从孩子最根本的利益出发,考虑离婚后谁来抚养父母的问题。父亲和母亲因个人原因离婚导致家庭破裂,已经影响到孩子。能够共同轮流抚养孩子,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陪伴孩子,让孩子不缺乏父爱和母爱,是对孩子利益最大化的保护,也是履行抚养父母最基本的义务。这也是笔者个人认为法律规定从‘允许’到‘支持’的本质原因。因此,作者还认为,父母与即将或已经解除婚姻的个人之间的恩怨不应涉及子女。作为父母,应该承担起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为孩子的利益着想,而不仅仅是为自己着想。

  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服务中,许多法院不同情未成年子女的痛苦,也不保护他们的利益。与立法初衷相反,他们在离婚后一味拒绝轮流(共同)抚养孩子,只要求必须回到身边(孩子只能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只有探视权),从而减少了所谓的‘麻烦’;但民政局在双方同意共同抚养子女时,以及同意离婚时,直接拒绝办理,并强烈要求修改离婚协议,明确一方抚养子女。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也违反了社会公德,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是,为什么这种社会现象与法律立法和社会伦理的初衷相去甚远,值得深思。

  笔者认为孩子是无辜的,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给未成年的孩子带来了二次伤害。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如何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感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在提供行政服务的过程中是否真正为人民服务,值得反思和进取。

  孩子的蓝天不应该因为大人之间的争执而破碎。保护儿童利益应该落到实处,而不是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