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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偷偷买房赠与前妻 现任妻子知情后诉撤销

发布时间:2018-08-21 点击数:1536

    房产问题是现今人们高度重视、关注度持续不下的热点问题,它与人们的实际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百姓的住有所居。8月9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丈夫买房赠与前妻,现任妻子知道实情后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2005年3月,被告张强与被告王燕离婚,同年3月23日,被告张强与原告廖玉登记结婚。2006年2月24日,张强购买了一栋座落在龙城镇黄花街的私房,总价款为41800元,分二次付清。2008年1月1日,张强将此房赠与给前妻王燕。廖玉对购房一事不知情。此后张强与王燕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张强同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王燕及其子女遂住进了该房屋。2012年下半年,原告廖玉知道真相后提出异议。王燕不肯搬出该房屋,言称此房屋系自己购买。原告认为,被告张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家庭资金购买房屋,此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强无权单方处分该房屋,被告张强将婚后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赠与协议,判令被告王燕立即搬出该房屋。
 
    被告王燕则辩称,2006年5月10日,自己与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一次性付清房款,故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且原告主张撤销赠与协议已过除斥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两被告间的房屋赠与协议系被告张强与原告廖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因原告要求撤销已过1年除斥期间,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第2款对请求变更或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明确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作为具有撤销权的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强的赠与行为提出撤销之诉。但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现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是起诉前一年内才知道赠与之事,故其要求撤销2008年1月的赠与行为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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