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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下列几类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可以得到补偿

发布时间:2020-06-15 点击数:1380

 

   近年来,由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宏力律师事务所也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拆迁补偿问题的咨询,本期我们来介绍一下一些能获得补偿的存在特殊性问题的房屋。

 

小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穗府办规〔2017〕10号)(穗府规〔2017〕18号)文件规定进行了总结,以下几种具有特殊性问题的房屋根据其特殊性可以获得不同标准的补偿。

一、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二、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属于前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应当予以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还存在大量无房产证房屋,用于家庭自住,多数人也不会考虑房屋合不合法问题。随着城乡规划的落实,拆迁问题越来越频繁出现,通常拆迁方会以有无房产证来对房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鉴定,这样一来农村很多房屋也许因为无证问题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得不到该有的补偿,事实上,针对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办法,是有特别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哪些无房产证房屋可以得到合理补偿。

1、1986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是在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如果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那么根据法不溯既往的原则,是不应当予以追究违建责任的。所以此类房屋在法律上并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能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2、《城乡规划法》之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
我国的《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在此之后建设的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建筑物属于2008年之前建造、翻建、扩建,并且是拥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那么这种房屋是不能轻易认定为违建的,即便认定了违建也不能不予补偿。 
    3、未改变土地性质的养殖建筑。 
农村土地部分人用于搭建棚子饲养禽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 养猪羊鸡等属于农业中的畜牧业,所以用途符合法律第(一)款规定。其次,猪圈、羊圈、鸡圈不需要打地基,没有给土地造成永久性伤害。所以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 
     4、有部分审批手续但无房屋产权的房屋。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等,但是没有房屋产权证,这样的房屋也不能轻易认定为违章建筑。因为房屋既然取得了前面任一手续,都说明了对其土地用途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许可,有合法性的基础,而且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材料来完善其证件,这类房屋是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的。
    5、招商引资,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建筑。
早期很多地方政府进行招商引资,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但是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也可以争取到合理补偿。
   6、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有些地方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乡镇企业(包括老旧改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出售时地上建筑物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建筑也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所以说,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违建房屋也必须按照法定流程进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因此拆迁方在拆除违章建筑之前需要根据流程做出行政决定、催告、强制执行决定等。 如果行政机关未遵循法定程序拆除违法建筑,导致相对人的损失扩大,行政机关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予以赔偿。

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很多拆迁方以求最快达到拆除目的,经常以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