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下列几类特殊情况的房屋拆迁可以得到补偿
近年来,由拆迁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宏力律师事务所也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拆迁补偿问题的咨询,本期我们来介绍一下一些能获得补偿的存在特殊性问题的房屋。
小编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穗府办规〔2017〕10号)(穗府规〔2017〕18号)文件规定进行了总结,以下几种具有特殊性问题的房屋根据其特殊性可以获得不同标准的补偿。
一、征收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房屋,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公用分摊面积后再办理征收补偿相关手续。被征收人不购买公用分摊面积的,对被征收人按照原购房面积给予补偿。
二、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三)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四)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按上述第(一)、(二)、(三)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奖励)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三、征收范围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按照《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属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不属于前述情形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一)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货币补偿。(二)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有青苗(被征地上正处于生长阶段的短期农作物)的,应当予以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还存在大量无房产证房屋,用于家庭自住,多数人也不会考虑房屋合不合法问题。随着城乡规划的落实,拆迁问题越来越频繁出现,通常拆迁方会以有无房产证来对房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鉴定,这样一来农村很多房屋也许因为无证问题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从而得不到该有的补偿,事实上,针对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办法,是有特别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一下哪些无房产证房屋可以得到合理补偿。
违建房屋也必须按照法定流程进行
在实际征地拆迁活动中,很多拆迁方以求最快达到拆除目的,经常以违建的名义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