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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法院是否会受理?

发布时间:2019-12-10 点击数:713

 

宏力律师做过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一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中的大多数人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对于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诉讼时效的又是多久?

 

宏力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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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

 

对于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里有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据此可知,因为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要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为要件。且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结合具体案例,我们对此进行进一步了解。

基本案情

原告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78年登记结婚。由于婚后感情不合,双方于2001年2月26日在望奎县民政部门离婚,双方协议共同财产(房产及家电)归原告所有。因财产中的一栋位于望奎镇四街二十五委的三间平房的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找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不予协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马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被告黄某某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被告离婚前有口头约定,住宅楼房、存款、黄金首饰、裘皮大衣、高档家具及家电等归原告所有,破旧平房归被告所有,房产暂不过户;双方关于在离婚证书财产一栏中注明的“全部财产归女方”,其内涵是双方离婚前的口头约定即平房归被告所有;2.原告沈某某起诉被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3.离婚时,原、被告大部分财产已给了原告,被告只要平房以解决居住问题;4.双方离婚后,虽然在协议中子女归原告抚养,但多年来被告为子女上学、买房、买车等等花去30多万元;5.此房屋在被告居住期间,经过多次装修花费许多费用,而原告对被告的装修行为一直保持沉默;6.原、被告协议即使存在也是显失公平的协议,应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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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当事人于2001年2月26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而且被告在该离婚协议生效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也未依主张请求变更或撤销,故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交付房屋给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的辩称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宏力律师说

 

上一期我们谈到的是离婚后发现存在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是无诉讼时效限制的,本期讨论的是对于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是在登记离婚前就发现的财产,所以规定了一年诉讼时效,要求在办理完离婚登记手续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对于本就知道的财产分割如果不做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会被无休止地被缠讼,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不利。